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在会场听取《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吸纳、解释与修改报告。草案将电子监控确定为替代临时羁押的防范措施,并规定其原则、依据、条件、适用权限及被适用人的基本义务,以区别于保释、交钱等现行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在作报告时表示,补充电子诉讼活动原则是必要的,旨在落实第57-NQ/TW号决议的主张,为诉讼方式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并影响各阶段案件与证据、文书、诉讼决定移送的相关规定。草案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保密与数据安全等核心要求;第145条第3款规定电子笔录的修改须能确定修改前后内容。
对于监控范围、禁止接近区域、设备故障处理、数据管理与保密、乡级公安机关责任以及与其他防范措施结合的可能性等技术性内容,草案交由执行指导文件具体规定,第134条第8款授权政府细化第5款和第6款。根据第528条第2款,电子监控相关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代表该委员会常委会报告意见时表示,常委会赞同报告中的多项内容,认为吸纳修改继续制度化党的决议与结论,并吸收了国会常委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国会代表及有关机构、专家和科学家的意见。但他指出,草案部分内容与《刑法(修订)草案》和《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尚不一致。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程序,潘志孝表示草案已作规定,在满足第473条第1款条件时可适用简化程序,常委会基本赞同这一设计,认为有助于鼓励真诚悔罪、加快案件处理并减少上诉、抗诉。阮辉进则称,自愿认罪与通常减刑机制中的诚恳供述、悔改不同,可缩短调查、起诉、审判时间,并便于执行判决和赔偿损失;《刑法(修订)草案》第57条也已补充相应宽大政策规定。
阮辉进还就第九章的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程序说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免除刑事责任。草案第156条规定暂缓条件,暂缓期间案件暂停处理;第157条规定诉讼机关在此期间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只有在完成承诺义务并满足免刑条件时,才作出不起诉或终止案件并免刑的决定,若未履行、违反承诺、逃跑或继续犯罪,则恢复案件并按一般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