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在会场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吸纳、解释与整理报告。草案共527条,新增34条,修改补充246条,保留247条。电子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与条件、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机制,是代表讨论较集中的两项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代表起草机构表示,草案已调整第18条,规定电子诉讼活动须完整遵守法定顺序和手续,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数据保密安全,并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电子文书、笔录和诉讼材料将在刑事案卷管理系统中建立、更新和移交。相关条款的完善旨在为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接受建议刑罚的机制,多名国会代表表示赞同,但要求明确概念、适用范围、宽大政策,并与现行从轻情节相区分,同时确保犯罪证明义务和审判独立原则。草案据此在第4条补充概念,在第31章规定专门程序,并设置控制机制,要求认罪认罚完全自愿、有根据且与已收集核实的证据相符,不替代犯罪证明义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报告中回应称,自愿认罪认罚可使实际证明犯罪的过程更快,缩短侦查、起诉、审判时间,减少上诉,便利判决执行与损害赔偿。报告同时指出,坦白、自首、投案仅反映犯罪人初始态度,与承认犯罪行为、证据、案情并接受后果的承诺不同,诉讼机关仍须开展全部活动证明犯罪、解决案件。草案《刑法(修订)》第57条也已补充相应宽大政策规定,以确保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意见摘要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常务基本赞同草案多项内容,但审查发现部分规定与《刑法(修订)草案》《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尚不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上述两项法案的起草主持机关)密切配合确保统一。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委员会基本赞同设置相关程序以鼓励真诚悔罪、加快案件处理、减少上诉和再审,并认为在符合第473条第1款条件时可适用简化程序。关于犯罪相关财产的临时紧急措施,委员会赞同及时防止资产转移、流失,但要求具体规定错误适用措施造成损害时各阶段的赔偿负责机关,以确保透明、明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