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越南开立银行账户的外国人,其后按合同赴日本工作,工资由日方公司汇入该越南账户,并在日本依法被扣缴税款。当事人询问,这笔汇回越南的工资是否还需按越南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越南电视台报道的读者提问署名来自金瓯省(原文写为“Cà Mau”,即金瓯)。
金瓯省税务局依据政府第253/202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5条和第6条作出解释。该法令细化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税务局称,判断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属于越南的“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或自首次入境越南起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逗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常住居所、符合条件的长租住房,即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税务局表示,若当事人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其应税收入包括在越南境内外发生的收入,不论由何处支付、在何处领取。因此,日本公司支付的这笔工资属于越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但当事人可用已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抵扣在越南应缴税额,抵扣上限不超过按越南累进税率就日本来源收入计算出的税额。若越南应缴税额高于日本已缴税额,差额须缴入越南国家预算。
若当事人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税务局称该笔工资不属于越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工资汇入越南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本身,不会因此产生个人所得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