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越南開立銀行賬戶的外國人,其後按合同赴日本工作,工資由日方公司匯入該越南賬戶,並在日本依法被扣繳稅款。當事人詢問,這筆匯回越南的工資是否還需按越南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越南電視臺報道的讀者提問署名來自金甌省(原文寫為“Cà Mau”,即金甌)。
金甌省稅務局依據政府第253/2026/NĐ-CP號法令第4條、第5條和第6條作出解釋。該法令細化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稅務局稱,判斷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屬於越南的“居民個人”:在一個日曆年或自首次入境越南起連續12個月內,在越南逗留183天以上,或在越南有常住居所、符合條件的長租住房,即可能被認定為居民個人。
稅務局表示,若當事人被認定為居民個人,其應稅收入包括在越南境內外發生的收入,不論由何處支付、在何處領取。因此,日本公司支付的這筆工資屬於越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範圍;但當事人可用已在日本繳納的所得稅抵扣在越南應繳稅額,抵扣上限不超過按越南累進稅率就日本來源收入計算出的稅額。若越南應繳稅額高於日本已繳稅額,差額須繳入越南國家預算。
若當事人被認定為非居民個人,稅務局稱該筆工資不屬於越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工資匯入越南銀行賬戶這一行為本身,不會因此產生個人所得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