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63/2026/NĐ-CP号法令,规定数据领域行政处罚细则,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该法令建立独立法律框架,不调整已由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处罚法令覆盖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包括警告和罚款,个人罚款最高可达8000万越南盾,违法组织和个人还可能被追加处罚并须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法令按行为严重程度分档设定罚款。对侵犯政治系统数据库或逃避报告义务的行为,罚款为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适用于伪造、故意篡改、造成数据丢失或毁坏,以及故意提供错误数据或不按有权机关要求移交数据等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情形。
阻碍或非法阻止有权机关、组织的数据处理和管理流程,以及攻击、侵占或破坏用于数据管理、处理和保护的资讯系统与数据库,罚款为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同样以未达刑事处理门槛为前提。
在数据初始创建环节,未经主体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数据、未颁布标准流程或未评估安全措施、跳过真实性和质量检查,罚款为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故意创建虚假数据、收集错误原始数据、超出公布范围和目的收集,或违反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目录收集流程并导致敏感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生产负面影响的,罚款升至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