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63/2026/NĐ-CP號法令,規定數據領域行政處罰細則,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該法令建立獨立法律框架,不調整已由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處罰法令覆蓋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形式包括警告和罰款,個人罰款最高可達8000萬越南盾,違法組織和個人還可能被追加處罰並須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法令按行為嚴重程度分檔設定罰款。對侵犯政治系統數據庫或逃避報告義務的行為,罰款為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適用於偽造、故意篡改、造成數據丟失或毀壞,以及故意提供錯誤數據或不按有權機關要求移交數據等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情形。
阻礙或非法阻止有權機關、組織的數據處理和管理流程,以及攻擊、侵佔或破壞用於數據管理、處理和保護的資訊系統與數據庫,罰款為6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同樣以未達刑事處理門檻為前提。
在數據初始創建環節,未經主體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數據、未頒佈標準流程或未評估安全措施、跳過真實性和質量檢查,罰款為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故意創建虛假數據、收集錯誤原始數據、超出公佈範圍和目的收集,或違反國家核心數據、重要數據目錄收集流程並導致敏感信息洩露、對國家安全生產負面影響的,罰款升至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