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363/2026/NĐ-CP号法令,对数据领域的行政处罚作出专门规定。该法令建立独立的法律框架,不调整已由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相关处罚法令覆盖的行政违法行为。法令自2026年11月11日起正式生效。

在处罚形式上,法令规定警告和罚款两类主要措施,其中对个人的最高罚款额为1亿越盾。除罚款外,违规的组织和个人还可能被处以附加处罚,并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针对侵害政治系统数据库或逃避报告义务的行为,法令规定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盾罚款。具体适用于伪造、故意篡改、造成丢失或毁坏越南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及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数据库数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情形,也适用于故意提供错误数据或不按有权机关合法要求移交数据的行为。

对于妨碍或非法阻止有权机关、组织的数据处理和管理进程,以及攻击、侵占或破坏服务于数据管理、处理和保护的资讯系统与数据库、尚未达到刑事处理门槛的行为,法令规定6000万至8000万越盾的罚款幅度。

在数据初始创建环节,法令按违规程度区分两档处罚。未经主体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数据、未颁布标准流程或未在收集前评估安全措施、跳过数据真实性和质量检查的,处2000万至4000万越盾罚款;故意创建虚假数据、收集非原始数据、超出公布范围和目的收集,或在收集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时违反流程并导致敏感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生产负面影响的,罚款提高至4000万至6000万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