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363/2026/NĐ-CP號法令,對數據領域的行政處罰作出專門規定。該法令建立獨立的法律框架,不調整已由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相關處罰法令覆蓋的行政違法行為。法令自2026年11月11日起正式生效。

在處罰形式上,法令規定警告和罰款兩類主要措施,其中對個人的最高罰款額為1億越盾。除罰款外,違規的組織和個人還可能被處以附加處罰,並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針對侵害政治系統數據庫或逃避報告義務的行為,法令規定處以4000萬至6000萬越盾罰款。具體適用於偽造、故意篡改、造成丟失或毀壞越南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及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數據庫數據、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情形,也適用於故意提供錯誤數據或不按有權機關合法要求移交數據的行為。

對於妨礙或非法阻止有權機關、組織的數據處理和管理進程,以及攻擊、侵佔或破壞服務於數據管理、處理和保護的資訊系統與數據庫、尚未達到刑事處理門檻的行為,法令規定6000萬至8000萬越盾的罰款幅度。

在數據初始創建環節,法令按違規程度區分兩檔處罰。未經主體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數據、未頒佈標準流程或未在收集前評估安全措施、跳過數據真實性和質量檢查的,處2000萬至4000萬越盾罰款;故意創建虛假數據、收集非原始數據、超出公佈範圍和目的收集,或在收集國家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時違反流程並導致敏感信息洩露、對國家安全生產負面影響的,罰款提高至4000萬至6000萬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