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正在就修订第33/2025/TT-BXD号通知部分条款的草案征求意见,拟允许在越南尚无对应国家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情况下,对铁路零部件和车辆采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合适的外国标准。草案同时提出建立机制,考虑承认由符合互认安排(MRA/MLA)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评估或认证结果。
越南登检局表示,越南预计发展高速铁路、轻轨(LRT)、有轨电车、单轨铁路、磁悬浮列车以及使用清洁燃料的车辆等多种此前未有的铁路车型,技术多样。但为所有这些车型制定并颁布完整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难以跟上项目推进进度。若缺乏相应规定,新型车辆进口或国内生产时,检验机构将缺少技术依据开展检查和认证,可能造成堵塞,使车辆无法投入运营,影响投资进度。
为解决这一法律空白,草案提出,国内尚无对应零部件、车辆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时,可采用经投资方提议、列入项目标准清单并按规定获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外国标准。草案还拟删除第3条第6款及相关条款中“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后的“国家”一词,为检验认证过程中适用合适标准体系提供依据。起草机构称,补充规定旨在确保新型铁路检验认证活动可行,降低投资项目进度延误风险。
草案提出的承认机制涵盖由合格评定机构实施、并经国际或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MRA/MLA)成员认可机构承认的型式认证结果。检验机构将在此基础上考虑承认结果,同时核对每个零部件、车辆的档案,以确认其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法规。起草机构表示,对高速铁路、轻轨、有轨电车、单轨铁路或磁悬浮列车等首次在越南实施的项目,国内检验机构可能尚不具备完成全部检验认证流程的经验和能力,而按MRA/MLA机制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已按国际标准获得能力承认。
草案同时强调,承认评估结果不等于降低管理要求。检验机构仍须核对每个零部件、车辆的档案以确认符合性。对于固定编组、自行动力的动车和拖车,检查包括车辆静态检查,以及按运营编组连挂成列后的线路运行检查。起草机构称,铁路车辆的动力学试验、制动试验或电磁兼容试验等型式试验费用较高,且国内尚不能完全满足试验条件,承认合格评定结果可帮助制造商减少重复试验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便于车辆投入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