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修訂第33/2025/TT-BXD號通知部分條款的草案徵求意見,擬允許在越南尚無對應國家標準或技術法規的情況下,對鐵路零部件和車輛採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或合適的外國標準。草案同時提出建立機制,考慮承認由符合互認安排(MRA/MLA)的合格評定機構出具的檢驗、評估或認證結果。

越南登檢局表示,越南預計發展高速鐵路、輕軌(LRT)、有軌電車、單軌鐵路、磁懸浮列車以及使用清潔燃料的車輛等多種此前未有的鐵路車型,技術多樣。但為所有這些車型制定並頒佈完整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難以跟上項目推進進度。若缺乏相應規定,新型車輛進口或國內生產時,檢驗機構將缺少技術依據開展檢查和認證,可能造成堵塞,使車輛無法投入運營,影響投資進度。

為解決這一法律空白,草案提出,國內尚無對應零部件、車輛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時,可採用經投資方提議、列入項目標準清單並按規定獲主管部門批准的國際標準、區域標準或外國標準。草案還擬刪除第3條第6款及相關條款中“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後的“國家”一詞,為檢驗認證過程中適用合適標準體系提供依據。起草機構稱,補充規定旨在確保新型鐵路檢驗認證活動可行,降低投資項目進度延誤風險。

草案提出的承認機制涵蓋由合格評定機構實施、並經國際或區域認可合作組織互認協議(MRA/MLA)成員認可機構承認的型式認證結果。檢驗機構將在此基礎上考慮承認結果,同時核對每個零部件、車輛的檔案,以確認其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法規。起草機構表示,對高速鐵路、輕軌、有軌電車、單軌鐵路或磁懸浮列車等首次在越南實施的項目,國內檢驗機構可能尚不具備完成全部檢驗認證流程的經驗和能力,而按MRA/MLA機制獲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已按國際標準獲得能力承認。

草案同時強調,承認評估結果不等於降低管理要求。檢驗機構仍須核對每個零部件、車輛的檔案以確認符合性。對於固定編組、自行動力的動車和拖車,檢查包括車輛靜態檢查,以及按運營編組連掛成列後的線路運行檢查。起草機構稱,鐵路車輛的動力學試驗、制動試驗或電磁兼容試驗等型式試驗費用較高,且國內尚不能完全滿足試驗條件,承認合格評定結果可幫助製造商減少重複試驗的成本和時間,同時便於車輛投入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