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下午在河内分组讨论《刑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实施该法的决议草案,以及《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河内组讨论中,多名国会代表就创新活动中的刑事责任豁免、基层侦查权限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国会代表、公安部消防与救援警察局局长杨德海上将表示,草案第26条关于在科研、试验、应用新技术或试点新商业模式中造成损害、满足法定条件的不视为犯罪的规定是一项进步政策。他同时建议,评估责任应基于行为实施时的实际信息和合理预见能力,失败本身不能证明有罪,刑事责任须从行为、过错和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定。
杨德海还指出,草案第30条和第32条设置了与公共利益及补救能力相关的暂缓追诉、免刑机制,但需具体化“为公共利益”“确保可行性”“带来经济社会效益”等标准,明确评估依据、审定主体、决定主体和监督责任,确保宽大机制可预见并减少裁量空间。
河内组代表杜德鸿河赞同草案第26条第1款关于在受控试验中造成损害可排除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建议将第2款与《数字技术工业法》第12条衔接,明确为获批试验或故意违反试验规定以牟利并造成损害者仍须承担刑事责任。
就《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黎日成赞同修法必要性,并就乡、坊、特区公安和公安屯在确定犯罪举报、初步接收和核实方面的任务权限提出意见。杨德海支持在乡级公安安排调查员,但认为授权须与执行能力和监督机制配套,侦查权限划分应避免责任空白和办案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