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下午分组讨论《刑法典》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扩大免予刑事责任机制、增设暂缓追诉机制以及完善假冒商品相关罪名提出意见。讨论集中在如何把人道政策与法律责任、权力监督结合起来。
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武辉庆认为,免予刑事责任是体现法律人道性的重要制度,草案扩大了适用时点,并补充与和解、克服后果相关的依据,还设计了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制。他提到,草案允许在核实犯罪线索和起诉阶段就考虑免予刑事责任,若规定明确,可减少不必要程序、减轻调查机关压力并节省时间与费用。
武辉庆还指出,草案将部分情形从“可以免予”改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免予刑事责任”,条件是犯罪人自愿赔偿、克服后果且受害人自愿和解并提出请求。但草案按行为性质和后果区分依据:过失造成健康、名誉、人格或财产损害且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仍属“可以免予”一类,以保留主管机关对特别严重后果的考量。他认为这要求制定具体、易操作的规定,确保各诉讼机关适用统一。
海防市代表团代表裴中成评价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是值得注意的立法思路,尤其针对遇到困难但仍在推进、仍有能力克服后果的经济项目。他表示,若项目尚不具备克服条件就立即追诉,资产可能继续贬值、资源停滞,给国家、企业和社会造成损失;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可为克服后果、保全资源创造条件。但他强调这不是免责机制,适用须与客观原因、项目正在实施及有实际克服方案等严格条件挂钩。
裴中成提到,草案排除腐败情形,暂缓期限最长两年,必要时可延长一次且不超过一年,这些安排需放在整体控制机制中审视。他建议审查暂缓追诉适用的罪名范围,避免对性质和危险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过宽,目标是打通必要堵点,同时不削弱威慑力、不留下被利用的漏洞。
在假冒商品方面,讨论材料指出,在没有对应真品可比对或品牌价值影响规模判断时,认定假冒商品和定量定罪的依据仍存困难。有意见提出以销售额或商品成本为基础,并结合账簿、银行交易和电子数据核实违规规模,使处理依据更贴近生产经营实际,同时保证法律依据清晰、减少适用中的随意性。
海防市代表团代表范秋青建议严惩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使尚未对病人造成后果;同时要区分假药与质量不达标药品,不能仅凭检验不合格就自动认定为假药,也不能对供应链中所有人都追究刑事责任。她认为,认定责任需查明产品本质、偏差原因以及每个人的行为和过错,并与药品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阮范维庄在讨论《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建议明确司法活动中部分犯罪侦查管辖权转移时的权力控制机制。她提出,当被举报人属于该调查机关或存在直接工作关系时,应具体规定调查机关的更换与分工,并确保检察院从接收线索起就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