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国会副主席阮氏青在讨论中表示基本赞同修法的必要性,并强调修法须兼顾法律的严明与人道。她指出,这部法律调整范围广,直接涉及人权、公民权利、企业活动以及打击犯罪的成效,因此需要划清刑事处理与其他处理措施、宽大与严惩、鼓励创新与防止政策被利用之间的界限。
在分组讨论中,岘港市委书记、国会代表黎玉光就草案第23条正当防卫条款提出意见。他认为,以“必要反击”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在原则上合适,但应进一步明确评估反击行为必要性的依据。黎玉光表示,被侵害者往往在突发、危险的情况下作出反应,没有足够时间和条件精确权衡反击程度,若仅凭后果而不充分考虑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容易导致评价不够客观,对自卫者不利。
黎玉光建议,认定正当防卫应综合考量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危险程度、双方力量对比、攻击手段、实际经过以及防卫人在事发时的认知和反应能力,不宜只以损害程度作为判断是否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唯一依据。他还就第19条包庇犯罪提出,应研究合理扩大免于刑事责任的亲属范围,考虑继父、继母、继子女以及存在实际抚养照顾关系的家庭成员,既符合越南家庭传统伦理,又不影响打击犯罪的要求。
针对第31条暂缓追究刑事责任,黎玉光建议相关制度设计必须严密,防止被利用以逃避刑事责任。他指出,该条第一款a项中“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但出于共同利益”的条件较为定性,可能导致不同理解和适用,因此应明确共同利益的认定标准、评估权限以及不得适用的情形,尤其不能使故意违法牟利的行为以共同利益之名被合法化。
草案规定暂缓追诉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再延长一年。黎玉光提出,应明确这一期间的监督机制:管理过严可能使被暂缓者失去经营企业、筹措资源弥补后果的条件,缺乏监督则可能出现潜逃、转移财产的风险。他建议补充适当的监督机制,明确主管机关责任、被暂缓者的义务,以及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弥补承诺的法律后果,确保暂缓追诉不会在实际中变成免于刑事责任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