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厅10月18日向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企业发出提醒,指出企业使用摄像头、追踪软件等技术手段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时,必须确保劳动者明确知晓相关措施,否则可能面临处罚。据该厅说明,自8月19日起,未按规定告知而使用技术手段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的行为,最高可被罚款7000万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厅指出,生产经营活动中安装监控摄像头、使用设备管理软件或其他技术工具,有助于企业保障安全、保护财产、管理运营并提高工作效率,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使用这些工具。但图像、活动信息、位置等与劳动者相关的数据可能属于个人数据,其收集和处理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其中包括透明和告知要求,让劳动者明确知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
这一处罚依据政府第330/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规定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第61条第2款c项规定,采用技术、工程措施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而未确保劳动者明确知晓的,处以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罚款,包括在工作场所使用设备追踪软件、监控摄像头或其他数据收集设备而未通知劳动者的情形。若违规主体为组织,适用上述罚款幅度;个人实施同一行为的,罚款为组织的一半,即2500万至3500万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厅同时说明,依据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数据主体有权知道自己个人数据的处理活动,有权同意、不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修改或要求修改数据,要求提供、删除或限制数据处理,反对数据处理,并依法行使投诉、举报、起诉和要求赔偿等权利。该厅强调,劳动者在有摄像头的环境中工作或使用企业设备、软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当然可以不经通知收集、使用与劳动者有关的一切数据。
该厅建议各机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核查正在用于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数据的全部摄像头系统、追踪软件和技术设备,技术应用须目的正当、范围适当,并确保劳动者明确知晓。企业不仅要关注管理效率,也须重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及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