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公安厅10月18日向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企业发出提醒,企业使用摄像头、追踪软件等技术手段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时,须确保劳动者明确知晓相关措施,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7000万越南盾罚款。该厅指出,摄像头和追踪软件在劳动管理中日益普及,但影像、活动信息、位置等与劳动者相关的数据可能属于个人数据,其收集和处理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包括透明和告知要求。
同塔省公安厅说明,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安装监控摄像头或使用设备管理软件,这类工具可用于保障安全、保护财产、管理运营和提高工作效率,安装摄像头本身不构成违法。但该厅强调,劳动者在有摄像头的环境中工作或使用企业设备、软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当然可以不经告知收集和使用劳动者的一切相关数据。企业应明确收集目的、数据范围、处理方式、保存期限和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和提供信息。
在处罚依据方面,同塔省公安厅援引政府第330/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规定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第61条第2款c项规定,使用追踪软件、监控摄像头或其他数据采集设备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而未告知劳动者的,罚款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罚款为组织标准的一半,即2500万至3500万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厅还援引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说明数据主体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知悉本人数据处理活动、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和更正数据、要求提供或删除数据、限制处理、反对处理,以及投诉、控告、起诉和要求赔偿等。该厅建议各机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核查正在用于收集和处理劳动者个人数据的摄像头系统、追踪软件和技术设备,确保技术应用目的正当、范围适当,并保障劳动者明确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