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已对大成光明房地产投资股份公司(Công ty CP Đầu tư Địa ốc Đại Quang Minh)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总额8.75亿越南盾。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出售公寓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厅报送购房人姓名及已售房屋地址等信息。
处罚决定列明,迟报涉及守添新城区安庆坊多个项目的公寓。其中9套公寓的通报被延迟,包括第二分区低层住宅项目(第二区)的6套,以及C1低层公寓(第六分区项目)的3套。同一违规行为还涉及第三区C1公寓的16套,以及第六区综合多功能住宅、商业、服务项目和国际医院项目6-9地块的62套公寓。
依据第339/2026/NĐ-CP号议定第64条,当局对首批9套公寓适用2.95亿越南盾罚款,原因是存在一项加重情节;其余每组违规行为各罚2.9亿越南盾,合计8.75亿越南盾。公司未被处以附加处罚或补救措施,但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入国家金库账户,逾期将按未缴金额每日0.05%加收滞纳金。
根据2023年《住房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一栋公寓楼内购买和拥有的公寓不得超过30%,或在人口规模相当于一个坊的区域内不超过250套住房。为监控这一比例,现行规定要求售房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最多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向省级住房管理机构(建设厅)报告购房人姓名和已售房屋地址,以便在该机构门户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