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對大成光明房地產投資股份公司(Công ty CP Đầu tư Địa ốc Đại Quang Minh)作出行政處罰,罰款總額8.75億越南盾。處罰原因是該公司向外國組織和個人出售公寓後,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廳報送購房人姓名及已售房屋地址等信息。
處罰決定列明,遲報涉及守添新城區安慶坊多個項目的公寓。其中9套公寓的通報被延遲,包括第二分區低層住宅項目(第二區)的6套,以及C1低層公寓(第六分區項目)的3套。同一違規行為還涉及第三區C1公寓的16套,以及第六區綜合多功能住宅、商業、服務項目和國際醫院項目6-9地塊的62套公寓。
依據第339/2026/NĐ-CP號議定第64條,當局對首批9套公寓適用2.95億越南盾罰款,原因是存在一項加重情節;其餘每組違規行為各罰2.9億越南盾,合計8.75億越南盾。公司未被處以附加處罰或補救措施,但須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足額繳入國家金庫賬戶,逾期將按未繳金額每日0.05%加收滯納金。
根據2023年《住房法》,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一棟公寓樓內購買和擁有的公寓不得超過30%,或在人口規模相當於一個坊的區域內不超過250套住房。為監控這一比例,現行規定要求售房方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最多3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和書面形式向省級住房管理機構(建設廳)報告購房人姓名和已售房屋地址,以便在該機構門戶網站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