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在主持起草《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拟明确中级、高级调查员担任乡级公安长或副乡级公安长时的任务、权限与责任。草案预计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这类调查员经省级公安刑事警察侦查机关首长分派后,可就乡级辖区内发生的性质简单、证据清楚的轻微、严重及特别严重犯罪案件,开展犯罪线索处理、立案和侦查活动。
草案同时列出上述调查员的具体权限,包括直接组织、指导案件线索受理与侦查,决定调查员、侦查干部的分配或更换,检查下属侦查活动,撤销无依据或违法的决定;决定立案或不立案、补充或变更立案决定及对被告人的立案决定,决定并案或分案、委托侦查;决定采取、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决定通缉、停止通缉、搜查、扣押、暂扣及物证处理;决定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开棺验尸、侦查实验及更换鉴定人;要求财产定价或重新定价;直接核查犯罪线索并采取侦查措施;作出侦查结论,决定暂停、终止或恢复侦查,并签发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诉讼命令和决定。
公安部表示,在新的组织模式下,乡级公安直接扎根基层、贴近民众,经常最先接收涉及安全秩序和犯罪的信息,将相关任务权限法律化有助于弥补实践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公安部法制与行政改革、司法司司长范公元中将称,为担任乡级公安长或副乡级公安长的中级、高级调查员补充权限并非全新内容,而是回应打击犯罪的实践需要;此前这类人员已被赋予调查乡级辖区内轻微和严重案件的职责,实施一年多来初步显示有效。
范公元还表示,修订草案规定得更清楚,允许上述人员侦查情节简单、证据清楚的特别严重案件,将为不设县级政府机构后的诉讼活动提供便利。他提到,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后,部分乡级辖区范围很大,一些地方距离省级机关较远,给省级侦查机关首长与乡级调查员之间的往返和诉讼手续办理造成困难,而预防和打击犯罪需要从案件发生的基层立即展开。
草案还规定乡级公安接到组织、个人直接或以其他方式举报、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当场确认属于犯罪举报或犯罪信息的,制作接收笔录,初步检查核实后连同相关材料、物品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无法立即确认的,制作接收笔录并在受理后3日内分类确定;确认不属于犯罪举报或信息的,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乡级公安发现、抓获或接收现行犯、被通缉人员时,应收缴、暂扣武器和凶器,保管相关材料物品,制作抓捕笔录,取得初步口供并依法保护现场,立即将抓获人员送交上级公安机关或通知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