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在主持起草《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擬明確中級、高級調查員擔任鄉級公安長或副鄉級公安長時的任務、權限與責任。草案預計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這類調查員經省級公安刑事警察偵查機關首長分派後,可就鄉級轄區內發生的性質簡單、證據清楚的輕微、嚴重及特別嚴重犯罪案件,開展犯罪線索處理、立案和偵查活動。
草案同時列出上述調查員的具體權限,包括直接組織、指導案件線索受理與偵查,決定調查員、偵查干部的分配或更換,檢查下屬偵查活動,撤銷無依據或違法的決定;決定立案或不立案、補充或變更立案決定及對被告人的立案決定,決定併案或分案、委託偵查;決定採取、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和強制性措施;決定通緝、停止通緝、搜查、扣押、暫扣及物證處理;決定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開棺驗屍、偵查實驗及更換鑑定人;要求財產定價或重新定價;直接核查犯罪線索並採取偵查措施;作出偵查結論,決定暫停、終止或恢復偵查,並簽發權限範圍內的其他訴訟命令和決定。
公安部表示,在新的組織模式下,鄉級公安直接紮根基層、貼近民眾,經常最先接收涉及安全秩序和犯罪的信息,將相關任務權限法律化有助於彌補實踐中出現的法律空白。公安部法制與行政改革、司法司司長范公元中將稱,為擔任鄉級公安長或副鄉級公安長的中級、高級調查員補充權限並非全新內容,而是回應打擊犯罪的實踐需要;此前這類人員已被賦予調查鄉級轄區內輕微和嚴重案件的職責,實施一年多來初步顯示有效。
范公元還表示,修訂草案規定得更清楚,允許上述人員偵查情節簡單、證據清楚的特別嚴重案件,將為不設縣級政府機構後的訴訟活動提供便利。他提到,實行兩級地方政府後,部分鄉級轄區範圍很大,一些地方距離省級機關較遠,給省級偵查機關首長與鄉級調查員之間的往返和訴訟手續辦理造成困難,而預防和打擊犯罪需要從案件發生的基層立即展開。
草案還規定鄉級公安接到組織、個人直接或以其他方式舉報、報告違法行為的處理流程:當場確認屬於犯罪舉報或犯罪信息的,製作接收筆錄,初步檢查核實後連同相關材料、物品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無法立即確認的,製作接收筆錄並在受理後3日內分類確定;確認不屬於犯罪舉報或信息的,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鄉級公安發現、抓獲或接收現行犯、被通緝人員時,應收繳、暫扣武器和兇器,保管相關材料物品,製作抓捕筆錄,取得初步口供並依法保護現場,立即將抓獲人員送交上級公安機關或通知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