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1日上午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摘取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卫生部长陶红兰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作呈文,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作审查报告。草案共7章39条,围绕扩大捐献来源、加强管控和防止人体组织器官买卖、完善组织细胞管理、保障捐献者权益四组政策展开。
陶红兰在呈文中说明,2006年现行法律施行20年来为越南器官移植技术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截至2026年3月,全国累计完成11187例人体器官移植,其中肾脏9969例、肝脏1005例、心脏177例、肺27例。她表示,目前移植主要来自活体捐献者,11187例中活体捐献10225例,占91.4%;脑死亡捐献者仅占约8.6%。
草案在防止牟利方面提出多项限制。活体捐献者向非家庭成员捐献器官须年满25岁;新增核实捐献者与接受者身份及关系的规定;确保捐献条件评估和移植咨询的独立性,对18岁以下者尤其如此。草案还补充禁止利用监护、收养关系摘取未成年人组织器官,禁止为获取细胞、组织或器官而制造胚胎及从胎儿取材,禁止组织越南人出境违规捐献或移植器官。
在扩大来源方面,草案允许18岁以上者登记捐献,并新增规定:18岁以下者在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登记捐献。除现行脑死亡规定外,草案新增允许从循环死亡者身上摘取组织、器官;允许将因事故无法再植的受损肢体等病理性器官捐给患者,取其肌腱、骨骼等组织移植给他人。
草案还允许干细胞、免疫治疗细胞等细胞及细胞产品、血浆的生产、保存和供应出于商业目的用于治疗和科研;允许保存精子、卵子、胚胎、睾丸组织、卵巢组织以保存生育能力;并新增组织细胞全链条管理、来源追溯和不良反应风险控制规定。在捐献者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预算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已捐献组织者可获健康照护、组织移植优先、费用支持或礼品等权益,并按组织类型、捐献次数和数量区分。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表示,政府已吸收国会常务委员会及初步审查的大部分意见,草案基本符合党和国家主张、宪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但委员会建议对相较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新增的内容补充评估影响,补充细化文本草案,并与同期审议的《刑法》修订草案、《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畜牧法》等保持法律体系一致,同时补充对草案第19条第4款和第5款行政手续的评估。
就具体条款,委员会基本赞同将血液、细胞及组织细胞产品纳入调整范围,但建议审慎考虑第1条第2款排除按《药品法》将组织作为制药原料经营的规定,避免组织细胞产品与生物制品之间出现法律重叠和漏洞。关于家庭成员范围,委员会建议仔细评估捐献者、接受者及同意捐献者的家庭成员界定,既体现人道意义,又防止滥用政策和违法,并建立严格机制确保捐献者自愿,尤其是18岁以下者。
对于商业目的活动,委员会建议继续参考国际经验,评估管理能力和控制机制,按对象类别分类规定,特别是血液及人道自愿捐献来源产品,并研究血浆等价格控制机制。关于18岁以下者捐献组织、器官和遗体,阮得荣表示该群体尤其是儿童受特别保护,委员会建议继续评估心理和社会伦理影响,以及利用依赖关系施压、强迫摘取组织器官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研究更严格规定。
委员会基本赞同活体捐献组织者须年满18岁的一般条件,赞同新增循环死亡后摘取器官、提高非家庭成员活体捐献年龄及全国统一器官调配原则。委员会建议政府统一规定死前捐献意愿作为脑死亡、循环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的依据,继续审查明确合理的器官移植优先顺序标准,在制定细化文本时注意优先积分计算方式,研究采用算法确保调配透明客观,并研究在器官移植国家协调机构规定中体现卫生部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