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1日上午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衛生部長陶紅蘭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作呈文,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作審查報告。草案共7章39條,圍繞擴大捐獻來源、加強管控和防止人體組織器官買賣、完善組織細胞管理、保障捐獻者權益四組政策展開。

陶紅蘭在呈文中說明,2006年現行法律施行20年來為越南器官移植技術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截至2026年3月,全國累計完成11187例人體器官移植,其中腎臟9969例、肝臟1005例、心臟177例、肺27例。她表示,目前移植主要來自活體捐獻者,11187例中活體捐獻10225例,佔91.4%;腦死亡捐獻者僅佔約8.6%。

草案在防止牟利方面提出多項限制。活體捐獻者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須年滿25歲;新增核實捐獻者與接受者身份及關係的規定;確保捐獻條件評估和移植諮詢的獨立性,對18歲以下者尤其如此。草案還補充禁止利用監護、收養關係摘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禁止為獲取細胞、組織或器官而製造胚胎及從胎兒取材,禁止組織越南人出境違規捐獻或移植器官。

在擴大來源方面,草案允許18歲以上者登記捐獻,並新增規定:18歲以下者在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登記捐獻。除現行腦死亡規定外,草案新增允許從循環死亡者身上摘取組織、器官;允許將因事故無法再植的受損肢體等病理性器官捐給患者,取其肌腱、骨骼等組織移植給他人。

草案還允許幹細胞、免疫治療細胞等細胞及細胞產品、血漿的生產、保存和供應出於商業目的用於治療和科研;允許保存精子、卵子、胚胎、睪丸組織、卵巢組織以保存生育能力;並新增組織細胞全鏈條管理、來源追溯和不良反應風險控制規定。在捐獻者權益方面,草案規定國家預算保障的具體內容,明確已捐獻組織者可獲健康照護、組織移植優先、費用支持或禮品等權益,並按組織類型、捐獻次數和數量區分。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表示,政府已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及初步審查的大部分意見,草案基本符合黨和國家主張、憲法及相關國際條約。但委員會建議對相較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文件新增的內容補充評估影響,補充細化文本草案,並與同期審議的《刑法》修訂草案、《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畜牧法》等保持法律體系一致,同時補充對草案第19條第4款和第5款行政手續的評估。

就具體條款,委員會基本贊同將血液、細胞及組織細胞產品納入調整範圍,但建議審慎考慮第1條第2款排除按《藥品法》將組織作為製藥原料經營的規定,避免組織細胞產品與生物製品之間出現法律重疊和漏洞。關於家庭成員範圍,委員會建議仔細評估捐獻者、接受者及同意捐獻者的家庭成員界定,既體現人道意義,又防止濫用政策和違法,並建立嚴格機制確保捐獻者自願,尤其是18歲以下者。

對於商業目的活動,委員會建議繼續參考國際經驗,評估管理能力和控制機制,按對象類別分類規定,特別是血液及人道自願捐獻來源產品,並研究血漿等價格控制機制。關於18歲以下者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阮得榮表示該群體尤其是兒童受特別保護,委員會建議繼續評估心理和社會倫理影響,以及利用依賴關係施壓、強迫摘取組織器官的風險,在此基礎上研究更嚴格規定。

委員會基本贊同活體捐獻組織者須年滿18歲的一般條件,贊同新增循環死亡後摘取器官、提高非家庭成員活體捐獻年齡及全國統一器官調配原則。委員會建議政府統一規定死前捐獻意願作為腦死亡、循環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的依據,繼續審查明確合理的器官移植優先順序標準,在制定細化文本時注意優先積分計算方式,研究採用算法確保調配透明客觀,並研究在器官移植國家協調機構規定中體現衛生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