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烟草危害防治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建议,应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检查与处罚主体,并加强对提醒、举报违规吸烟者的保护。林同省代表阮文玉提出,草案应补充规定,由乡级公安直接检查处理辖区内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包括应负责人请求进入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处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执行结果负责。

阮文玉以河内Times City都市区发生的事件为例指出,现行法律虽规定场所负责人有责任处理行政违规,但餐厅老板、餐厅经理、医院保安或学校校长并不属于有处罚权的人员。同时,法律第7条赋予公民要求他人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的权利,却未规定对该权利行使者的保护,导致不少人即使受二手烟影响也选择沉默。他建议在草案第9条中增加禁止威胁、阻碍、报复、侮辱或侵害提醒者、举报者的规定。

宁平省代表陈文凯对修订方向表示赞同,认为其旨在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25年9月9日第72-NQ/TW号决议关于加强保护、照顾和提升人民健康的一些突破性措施。但他建议审慎考虑草案第9条第5款和第2条第10款关于禁止展示烟草的规定,认为禁止展示烟草名称和价格的范围较宽,可能超出当前指导文件,并与《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义务及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矛盾,使杂货店经营者面临两难。

陈文凯援引13年法律实施总结报告指出,杂货店违反现行规定的比例仍然较高,若绝对禁止展示但缺乏技术指导和辅助工具,规定可能难以落地,导致处罚不统一,并可能间接有利于走私烟草。他建议明确允许以统一格式用文字列明烟草名称和价格,不附图片、颜色、标识或广告商标,且不被视为展示烟草;同时明确取货交付、盘点、整理等操作规则,以及禁止展示的范围、例外情形和政府指导职责。对于草案第25条,他建议保留经营场所悬挂“不向未满18岁者出售烟草”告示的义务,并允许卖家在购买者无法证明年龄时拒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