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菸草危害防治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建議,應明確禁止吸菸場所的檢查與處罰主體,並加強對提醒、舉報違規吸菸者的保護。林同省代表阮文玉提出,草案應補充規定,由鄉級公安直接檢查處理轄區內禁菸場所的吸菸行為,包括應負責人請求進入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處理,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執行結果負責。
阮文玉以河內Times City都市區發生的事件為例指出,現行法律雖規定場所負責人有責任處理行政違規,但餐廳老闆、餐廳經理、醫院保安或學校校長並不屬於有處罰權的人員。同時,法律第7條賦予公民要求他人在禁菸場所停止吸菸的權利,卻未規定對該權利行使者的保護,導致不少人即使受二手菸影響也選擇沉默。他建議在草案第9條中增加禁止威脅、阻礙、報復、侮辱或侵害提醒者、舉報者的規定。
寧平省代表陳文凱對修訂方向表示贊同,認為其旨在落實越共中央政治局2025年9月9日第72-NQ/TW號決議關於加強保護、照顧和提升人民健康的一些突破性措施。但他建議審慎考慮草案第9條第5款和第2條第10款關於禁止展示菸草的規定,認為禁止展示菸草名稱和價格的範圍較寬,可能超出當前指導文件,並與《價格法》規定的明碼標價義務及消費者知情權產生矛盾,使雜貨店經營者面臨兩難。
陳文凱援引13年法律實施總結報告指出,雜貨店違反現行規定的比例仍然較高,若絕對禁止展示但缺乏技術指導和輔助工具,規定可能難以落地,導致處罰不統一,並可能間接有利於走私菸草。他建議明確允許以統一格式用文字列明菸草名稱和價格,不附圖片、顏色、標識或廣告商標,且不被視為展示菸草;同時明確取貨交付、盤點、整理等操作規則,以及禁止展示的範圍、例外情形和政府指導職責。對於草案第25條,他建議保留經營場所懸掛“不向未滿18歲者出售菸草”告示的義務,並允許賣家在購買者無法證明年齡時拒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