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10月22日对一名17岁男学生L.H.V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并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下达临时拘留令。该男生被指在课堂上殴打女教师,致其右侧鼻骨骨折。案件由河内市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办理,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款。
据调查机关通报,事发于10月19日,地点为河内市内排乡莫挺芝高中12年级课堂。因L.H.V与其他几名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教师L.T.H要求他们到教室角落罚站。L.H.V因此不满,用手殴打L.T.H。教师被击中后抱头踉跄走向讲台,男生继续跟随,被其他学生及时阻止。殴打导致教师右侧鼻骨骨折。
内排乡公安10月19日已对L.H.V采取紧急拘留措施,理由是其涉嫌故意伤害。此后案件由河内市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接手,并于10月22日作出刑事立案、起诉和临时拘留决定。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黄河分析称,调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是必要的,因为已有依据认定行为具有犯罪迹象。《刑法》第134条对故意伤害教师有专门规定,即使身体损伤率低于11%,若有充分依据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黄河指出,本案按第134条第2款追诉,法定刑为2至6年有期徒刑,需进一步确定相应的定框情节。
黄河表示,若伤情鉴定确定身体损伤率在11%至30%之间,且证明受害人是该男生的教师,可考虑适用第134条第2款đ项;若调查证明存在两次独立攻击行为、每次均构成犯罪,可考虑“两次以上犯罪”情节。他还强调,因嫌疑人17岁,诉讼程序须遵守《未成年人司法法》的特殊规定,临时拘留不能仅因案件引发公愤而当然适用,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黄河认为,这是一起特别严重的案件,不仅因为伤害后果,还因为暴力行为发生在课堂上、针对正在执行教学任务的教师。若起因仅是教师提醒学生未完成作业,更值得反思。他说,教育进步既要保护学生免受教师暴力与侮辱,也要保护教师免受学生暴力,不能以儿童权利为名轻视学习者责任,也不能以纪律为名否定学生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