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267/2026/NĐ-CP号法令,规定对造成浪费的行为及相关违规行为适用纪律处分和损害赔偿。法令明确,当赔偿义务人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纳赔偿金时,主管机关将采取扣除收入措施追回欠款。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法令第26条第5款,扣除标准为每月实发工资的20%,计算基数为扣除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扣除将持续进行,直至追回全部赔偿金。对于已退休但故意拖延或逃避赔偿义务的人员,法令规定可扣除每月养老金的20%。
法令还规定,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负责人应与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对未完成赔偿义务的退休人员执行养老金扣除。此外,主管机关可协调地方政府、个人接收工作单位,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个人调动工作、辞职或退休的情况,机关负责人有责任要求未完成赔偿义务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缴清欠款。
在追缴措施之外,法令设置了经济困难支持机制。赔偿金额在1500万越南盾以上且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分期缴纳,期限最长12个月;贫困户、近贫困户或正在治疗重病者,期限可延长至最长24个月。正在医院治疗、属于贫困户或近贫困户、女职工休产假,或因被拘留、羁押等待调查结论的人员,可申请暂缓履行赔偿义务,一般暂缓期不超过6个月,女职工暂缓期与产假时间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