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267/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對造成浪費的行為及相關違規行為適用紀律處分和損害賠償。法令明確,當賠償義務人逾期未繳或未足額繳納賠償金時,主管機關將採取扣除收入措施追回欠款。該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據法令第26條第5款,扣除標準為每月實發工資的20%,計算基數為扣除強制性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後的金額。扣除將持續進行,直至追回全部賠償金。對於已退休但故意拖延或逃避賠償義務的人員,法令規定可扣除每月養老金的20%。
法令還規定,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負責人應與越南社會保險機構協調,對未完成賠償義務的退休人員執行養老金扣除。此外,主管機關可協調地方政府、個人接收工作單位,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個人調動工作、辭職或退休的情況,機關負責人有責任要求未完成賠償義務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在辦理相關手續前繳清欠款。
在追繳措施之外,法令設置了經濟困難支持機制。賠償金額在1500萬越南盾以上且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分期繳納,期限最長12個月;貧困戶、近貧困戶或正在治療重病者,期限可延長至最長24個月。正在醫院治療、屬於貧困戶或近貧困戶、女職工休產假,或因被拘留、羈押等待調查結論的人員,可申請暫緩履行賠償義務,一般暫緩期不超過6個月,女職工暫緩期與產假時間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