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上午继续第二会议议程,在听取政府呈文和审查报告后,分组讨论《土地法(修订)》《住房法(修订)》和《房地产经营法(修订)》三项草案。讨论集中在如何通过修法疏通土地资源和房地产市场中的法律堵点,同时保护购房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在发言中表示,三部法律调整范围不同,但在土地和房地产权利形成、确立和流转的连续环节中具有有机联系。他要求确保三法统一同步,特别是涉及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他指出,草案尚未清晰区分合同转让与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可能出现买方已确立所有权却仍转让合同而非转让资产的情况,导致交易法律性质、权利转移条件、财政义务和登记发证机制不明确。

针对房地产项目转让,阮鸿延指出草案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土地法》草案第27条第11款允许受让方继承转让方的土地权利和义务,包括财政义务;而《房地产经营法》草案第30条第4款要求转让项目必须完成土地财政义务。他建议明确哪些义务必须在转让前完成、哪些可以由受让方继承以及保障义务履行的机制,既维护财政纪律、避免国家预算流失,又为困难项目通过转让给有能力的投资者继续实施创造条件。

海防市国会代表裴春海提出,对于原投资方已无能力实施的项目,应允许在未完成财政义务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建立连带责任机制:转让方承诺、受让方承诺完成期限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以及对第三方产生的相关义务。他还建议规定,停滞超过一定期限的项目必须转让或被收回。

裴春海还就未来形成房地产的定金交易提出警告,称部分大型集团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以“定金协议”文本规避“合同”一词,按项目进度收取定金甚至高达房产价值的100%,实质是规避法律。项目无法推进时,买方处于弱势,只能诉诸法院或仲裁,而认定合同无效与否都会让监管机构陷入两难。他建议明确禁止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直至房地产符合交易条件,并宣布违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