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繼續第二會議議程,在聽取政府呈文和審查報告後,分組討論《土地法(修訂)》《住房法(修訂)》和《房地產經營法(修訂)》三項草案。討論集中在如何通過修法疏通土地資源和房地產市場中的法律堵點,同時保護購房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發言中表示,三部法律調整範圍不同,但在土地和房地產權利形成、確立和流轉的連續環節中具有有機聯繫。他要求確保三法統一同步,特別是涉及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權利行使的規定。他指出,草案尚未清晰區分合同轉讓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可能出現買方已確立所有權卻仍轉讓合同而非轉讓資產的情況,導致交易法律性質、權利轉移條件、財政義務和登記發證機制不明確。
針對房地產項目轉讓,阮鴻延指出草案之間存在銜接問題:《土地法》草案第27條第11款允許受讓方繼承轉讓方的土地權利和義務,包括財政義務;而《房地產經營法》草案第30條第4款要求轉讓項目必須完成土地財政義務。他建議明確哪些義務必須在轉讓前完成、哪些可以由受讓方繼承以及保障義務履行的機制,既維護財政紀律、避免國家預算流失,又為困難項目通過轉讓給有能力的投資者繼續實施創造條件。
海防市國會代表裴春海提出,對於原投資方已無能力實施的項目,應允許在未完成財政義務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項目,但須建立連帶責任機制:轉讓方承諾、受讓方承諾完成期限和對國家的財政義務,以及對第三方產生的相關義務。他還建議規定,停滯超過一定期限的項目必須轉讓或被收回。
裴春海還就未來形成房地產的定金交易提出警告,稱部分大型集團通過設立關聯公司,以“定金協議”文本規避“合同”一詞,按項目進度收取定金甚至高達房產價值的100%,實質是規避法律。項目無法推進時,買方處於弱勢,只能訴諸法院或仲裁,而認定合同無效與否都會讓監管機構陷入兩難。他建議明確禁止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其他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直至房地產符合交易條件,並宣佈違規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