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上午就《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讨论,多名代表在会上提出,部分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孙公司,以定金合同的形式向购房者收取接近全额的款项,从而绕开法律对预售条件的规定。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表示,这类项目不少最终无法落地,购房者只能诉诸法院。

裴春海描述的操作方式是:一些企业成立子公司、孙公司,再由这些公司以“定金合同”名义与买方签约,但定金却按项目进度支付,金额相当于未来建成房产价值的100%。他认为这属于规避法律,并建议修法明确禁止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以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合同,在房产尚不具备交易条件时收取定金。

草案规定,投资方交付未来形成的房产须满足三项原则,其中第一项是房产已按建设法律规定完成验收、检查并投入运营。裴春海提出,若将“已验收”理解为整个项目验收,对跨越多年、包含多个分区和业态的大型项目并不合理,建议允许按部分、分区、单项工程交付,前提是基础设施条件完备,以避免浪费和工期拉长。

同属海防市的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则关注行政程序问题。她指出,政府行政程序评估文件一方面称草案未设新程序,另一方面又承认将适用范围从未来形成的住房扩大到未来形成的住宿用途建筑面积,这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

按草案,投资方须就房产是否具备出售、出租出售条件进行通知,国家管理机关在8天内检查并答复。阮氏越娥认为,若企业只需提供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这属于通知;但若须提交材料、等待机关检查并在收到答复后才能经营,实质上是前置审批。她主张只对购房者风险确实需要此类管控的房产类型适用,不宜机械扩大到所有未来形成的房产。

她还提出,土地、规划、投资、建设、财务义务等已存在于国家数据库中的材料,应由办理机关自行调取,不应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对于草案规定的8天期限,她要求同时明确国家机关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包括企业能否将房产投入经营、迟延处理机关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