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上午听取司法部长黄清松(Hoàng Thanh Tùng)提交《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草案共10章61条,较现行法律减少22条,其中新增条款规定:在买方或租买方依土地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之前,开发商不得收取超过合同价值95%的款项。
按草案安排,剩余相当于合同价值5%的款项须转入信贷机构开立的冻结账户。这笔钱只有在买方或租买方拿到权证后,或买方同意自行办理权证手续时,才能划给开发商;账户产生的利息归买方或租买方所有。草案同时允许双方另行协商这笔尾款的保障方式。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Phan Văn Mãi)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应直接在法律中规定这5%款项在账户中的管理原则及风险处理办法,并明确买方自行办证时“自愿”要素的认定,因其涉及未来建成房地产买卖中的付款与担保。审查意见还建议区分定金协议与项目筹资,对获准前具有预收资金性质的款项加以管控。
草案在分权方面规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允许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适用范围为属总理投资主张审批权限的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转让条件,开发商须履行转让获批后对项目的承诺与义务。黄清松表示,此举旨在与推进分级分权、增强地方主动性的方针保持一致。
草案还修改了房地产项目中已具备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项目转让等规定,以与土地法、投资法衔接;在房地产经营合同方面,明确管理原则、主管机关、条件和适用程序,统一按《房地产经营法》适用合同,以解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样板合同登记等方面的重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