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下午分组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时,多名代表聚焦停滞房地产项目的转让障碍。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武黄银提出,现行法律要求开发商在转让项目前完成土地财务义务,但部分开发商因缺乏资金无法完成,项目因此长期搁置,新投资者也无法接手。她建议调整规则,允许在受让方承诺履行剩余义务的前提下转让此类项目。

武黄银指出,草案第29条第3款已确立受让方继承转让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且无需重新办理项目档案、规划、建设许可等手续。但她认为,仍需配套设计担保、押金、冻结账户等机制,确保受让方实际履行对国家的财务义务。转让合同应明确未完成的财务义务、继承主体和履行期限,以兼顾项目解冻与国库收入保障。

同场讨论中,代表杨明俊关注房地产数据互联互通。他认为,草案推动不动产标识码、电子交易和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有助于《房地产经营法》与《土地法》之间的数据衔接。经核实的交易数据可成为土地价格数据库的重要输入,用于制定更贴近实际的地价表和调整系数,减少各部门各用一套数据的情况。

对于期房交易中相当于合同价值5%的款项,杨明俊赞同草案设计的机制:款项存入信贷机构账户,购房者享有利息,开发商仅在满足法定条件后才能支取。他认为这能促使开发商履行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但他提醒,若允许购房者同意自行办证即解冻该款项,可能削弱保护效果;建议在开发商完成自身全部责任、交付合格材料后才解冻,此后因国家机关原因导致的办证延迟则不应继续扣押开发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