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就《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代表提出,现行草案要求开发商必须先完成土地财务义务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一条件使资金枯竭的企业既无力缴款也无法转手,项目因此长期停滞。代表黄文义在会上说,北方一个中心城市有超过700个项目、逾1.14万公顷土地进度滞后,多地出现数百个“盖布”项目。
黄文义是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专职委员。他提出,应允许有足够能力的受让方继承前手开发商尚未完成的土地财务义务,并可从转让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项缴入预算,再办理项目过户。他称这是“复活临床死亡项目的钥匙”,既能把钱收进预算,也能增加住房供应。多名代表在讨论中支持为未完成财务义务的项目转让解套。
清化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梁氏花建议补充处理方案,针对投资者已无能力继续实施、尚未完成财务义务,但存在有足够能力并承诺继续履行义务的受让方的情形。她强调,目标是让项目恢复实施,而不是允许拖延对国家的义务。
越南建设部在吸收解释报告中表示,若允许在未完成财务义务时转让,可能产生预算收入流失风险,并建议各方可协商用转让款先完成义务,再办理买卖手续。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越娥认为,这一解释未解决实际堵点:若仍强制原开发商先完成财务义务才能转让,项目可能继续停滞。
阮越娥提出研究“有条件转让”机制,须同时满足多项要求:项目具备继续实施的法律条件、不属于须收回土地的情形,未完成的财务义务已由有权机关具体确定;受让方须证明财务能力,履行对国家的款项按受控机制在转让完成前或同时直接缴入预算。她同时强调,应区分免除、减少或允许规避财务义务,与转让项目时改变义务保障方式。国会预计11月21日审议通过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