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省公安厅10月22日通报,该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已对18岁男子黎清松(Lê Thanh Tùng,2008年生,住兴安省协强乡)作出起诉决定,并对其执行4个月羁押,以调查其“与13岁以上未满16岁者发生性交”行为。该罪名规定于越南《刑法》第145条。

调查显示,黎清松与2011年出生的女生N.K.A.约两个月前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经常联系、见面和外出。8月25日凌晨,黎清松联系并约A.外出,两人随后前往兴安省良朋乡一家旅馆,黎清松在该处与尚未满16岁的A.发生性关系。

8月26日,兴安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接到A.家属的报案。接报后,职能机关协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委托鉴定并采取调查措施。根据收集到的材料,10月21日,调查机关作出起诉决定并羁押黎清松。

根据《刑法》第145条,年满18岁者与13岁以上未满16岁者发生性交或其他性行为,若不属于第142条和第144条规定的情形,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兴安省公安厅指出,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或未满16岁者同意发生性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免于刑事责任。

兴安省公安厅借此案提醒家庭关注并教育子女关于性别、生殖健康及自我保护的知识,以防范性侵害风险。若发现或怀疑儿童遭受侵害,应通知最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国家儿童保护热线111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