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省公安廳10月22日通報,該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對18歲男子黎清松(Lê Thanh Tùng,2008年生,住興安省協強鄉)作出起訴決定,並對其執行4個月羈押,以調查其“與13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性交”行為。該罪名規定於越南《刑法》第145條。

調查顯示,黎清松與2011年出生的女生N.K.A.約兩個月前建立戀愛關係,期間經常聯繫、見面和外出。8月25日凌晨,黎清松聯繫並約A.外出,兩人隨後前往興安省良朋鄉一家旅館,黎清松在該處與尚未滿16歲的A.發生性關係。

8月26日,興安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接到A.家屬的報案。接報後,職能機關協同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勘驗、收集證據、委託鑑定並採取調查措施。根據收集到的材料,10月21日,調查機關作出起訴決定並羈押黎清松。

根據《刑法》第145條,年滿18歲者與13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性交或其他性行為,若不屬於第142條和第144條規定的情形,可被追究刑事責任。興安省公安廳指出,雙方存在戀愛關係或未滿16歲者同意發生性關係,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可免於刑事責任。

興安省公安廳藉此案提醒家庭關注並教育子女關於性別、生殖健康及自我保護的知識,以防範性侵害風險。若發現或懷疑兒童遭受侵害,應通知最近的公安機關或撥打國家兒童保護熱線111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