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在他人土地上误建房屋’事件中提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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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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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在他人土地上误建房屋’事件中提出的情况

据《青年在线》报道,2024年9月,陈氏金鸾夫妇在海防市转让了一块60平方米的土地,并已获得红皮书。在获得证书之前,鸾夫妇发现杜文友家庭正在这块土地上打地基和建房。

鸾女士要求友夫妇停止施工,但未获同意。

鸾女士向乡人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随后乡政府邀请双方进行工作会谈。此时,友先生确认上述建房行为是由于位置错误造成的。双方协商未果,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法院进行初审并判决友家庭必须搬迁物品和房屋,将土地归还给鸾女士。但友先生目前正在对初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胡志明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武秋草女士在正协坊拥有一块71.4平方米的土地,但检查时发现自己的土地上已建起坚固的房屋。

发现事件后,草女士与误建者进行了交流,以寻求解决方案,但未成功。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的硕士吴嘉煌向《青年在线》发送了一篇文章,分享了关于上述两起事件的更多观点。

什么是侵占土地、占用土地?

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人有义务正确使用土地边界,不损害其他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31条)。

同时,法律也禁止侵占、占用土地的行为(第11条)。

其中,“占用土地”是指使用国家已管理但未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的土地,或使用其他合法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但未经其许可的行为(第3条第9款)。

而“侵占土地”是指土地使用人移动界标或土地边界以扩大使用面积,但未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或未经被侵占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许可的行为(第3条第31款)。

因此,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在实践中,导致在他人土地上建房的原因可能源于无意和故意因素。

故意情况是指建房者明知该地块不属于自己的合法使用权但仍进行建设。

更严重的是,有些情况下尽管已得到地主或主管机关要求停止施工,但仍继续完成建设。故意行为还体现在完成房屋后搬入居住或试图“强迫”地主转让或交换土地。

如果违规者无意误建并有诚意补救,可以进行协商

当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土地被他人侵占时,地主应立即通知并要求他们停止施工,协商解决方案。地主需要审查导致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建设的原因,以采取适当处理方式,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

但对于故意在自己土地上建房的情况,不应协商(除非自己确实想转让),因为这容易产生不良先例:公然占用土地,然后“请求购买”或“交换土地”以合法化。

需要确认的是,一个人“已经误建房屋”不是他们保留土地或强迫地主转让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协商,地主将失去正当权益,并无意中合法化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如果违规者不合作,地主有权向基层政府报告处理,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违规行为,归还土地(2015年《民法典》第166条);强制拆除工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15年《民法典》第584条)。

无意情况通常发生在各方由于界标不清晰、在同一分区内混淆地块等原因错误确定土地位置时。

如果违规者承认错误,立即停止施工并表现出补救诚意,可以优先协商,尤其是当他们只侵占了一小部分土地面积时。

此时,双方可以协商支付被侵占部分的土地,而不是必须拆除整个工程。

如果由于无意误建整个地块,这仍然是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性质不同于故意侵占。

在这种情况下,地主仍有权要求拆除。但可以考虑按市场价格转让土地,让违规者保留房屋。协商有助于限制损失,避免争端延长,但最终决定权仍归地主,因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最后,为避免在他人土地上误建房屋,在建设前,居民需要仔细检查证书上的土地信息,如图纸编号、地块编号、面积、地块示意图等;完整并按规定申请建筑许可;主动会见并通知邻近户建设计划,以避免未来争端。

地主不应擅自拆除、破坏建在自己土地上的房屋

注意,尽管侵占邻居土地建房是非法行为并被禁止,但如果被侵占土地的地主擅自拆除,以避免麻烦和风险。

一切应由国家主管机关按规定处理。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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