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法案扩大免于建筑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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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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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案扩大免于建筑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1月4日上午,建设部部长陈红明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了《建筑法(修订)》草案的呈文。

本次草案的一个新点是修改和补充关于建筑许可证的规定,方向是扩大免于建筑许可证的对象范围;简化手续。

简化行政手续

同时,从准备阶段到施工开工时点,建设管理机构对每个投资项目和建筑工程只进行一次行政手续的检查。

已由专业建设机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免于建筑许可证。

据陈明先生介绍,草案还修改和补充了建筑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手续,方向是简化;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简化和减少文件和条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许可证的发放时间(最多7天)。

具体而言,根据草案,在工程开工前,投资者必须拥有建筑许可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国家机密工程;紧急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属于按特殊投资程序投资项目的工程;按规定建设的临时工程;位于用于国防、安全目的的土地区域内的工程,依据土地法规定;

属于公共投资项目,由总理、政治组织中央机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家主席办公室、国会办公室、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越南祖国阵线中央机关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投资建设的工程;

位于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工程;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或已由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性质规划的城外线路工程,或已由有权机关批准线路方案的工程。

农村地区7层以下独立住宅4级工程免于许可证

属于海上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已由有权机关分配海域实施项目;机场、机场内的工程、机场外保障飞行活动的工程;

不属于广告法规定必须申请建筑许可证的广告工程;被动电信技术基础设施工程;

属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已由专业建设机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批准;

4级工程、农村地区已确定在总体规划中且尚未制定建筑管理规定或不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必须制定详细规划情况的7层以下独立住宅;

工程内部维修、改造或城市中不临街且依据有权国家机关规定有建筑管理要求的外部维修、改造工程。

维修、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符合已由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城乡规划法规定,确保防火和灭火、环境保护要求。

在报告建筑许可证内容审查时,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清海表示,有意见认为,许可证不是“障碍”,而是保护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问题在于许可证的质量和发放流程。

因此,需要简化流程,明确规定责任、处理时限并公开信息,以便人民和企业监督。

此外,据阮海女士介绍,免于建筑许可证有助于减少手续,但需要完善《建筑法》或《土地法》中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

“此外,需要补充对已获许可证但施工不符合设计、改变功能或违反规定的工程的处理机制,确保相关各方之间的统一和明确责任,”阮海女士强调。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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