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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国会讨论了越南民用航空法草案(修订版)。
如果没有具体制裁,乘客权益将悬而未决
在讨论意见时,胡志明市代表阮心雄提到了航班延误、取消、拒绝运输和赔偿责任问题。
他表示,草案已规定了通知责任、乘客照顾;当航空公司过错时安排行程或退款;以及当因航空公司过错导致长时间延误、取消、拒绝时提前赔偿。
但“长时间延误”和“提前赔偿”的概念仍为定性,容易导致不同理解。
因此,他补充了“长时间延误”的定义,根据飞行距离的具体时间阈值;规定了最低赔偿原则,以现金或等值凭证形式,在7天内自动支付;禁止因航空公司过错退款时扣除任何费用。
这些内容,他建议应授权政府根据距离组详细规定框架标准并定期更新。
代表表示,草案承认当因航空公司过错未被运输时要求安排合适行程或退款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拒绝航班、继续行程的权利。
但他建议考虑新增条款,方向是乘客有权选择全额退款未使用部分;转至同一航空公司最早航班;或转至其他航空公司同等座位,且乘客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航空公司在3小时内无法安排替代航班...
他建议新增单独条款关于乘客因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明确举证责任属于承运人。
不将“技术操作、管理原因”视为不可抗力;确立责任限制;“提前赔偿”部分不影响要求民事赔偿差额的权利。
关于乘客快速投诉-赔偿机制,他指出草案为行李、货物设计了相当完整的投诉期限。但尚未有专门程序处理延误、取消、超售。
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中新增一条,规定接收-回复期限为3个工作日。
提前赔偿支付期限最长7天;最终解决期限30天;若逾期支付利息;建立航空公司统一电子接口以接收和跟踪档案,公开流程、表格...
胡志明市代表黄氏福也表示,草案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取消、运输时的责任。
但这些规定仅停留在一般层面,未明确退款时间多长、赔偿制度如何,尚未有公开机制让民众、服务用户知晓。
“我认为如果不约束具体机制、制裁,乘客权益仍将如现状般悬而未决”,福女士说。
因此,她建议修改方向是航空公司需要公开延误、推迟、取消航班的原因和预计解决时间。
“通常不超过两次。已有国会议员参加第8、9次会议的航班推迟多达三次并延误超过2小时。那是现实,许多代表都见证了”,代表补充道。
她认为当乘客尽早知晓时,可以主动安排工作,减少压力、被动感。对于因天气、技术原因等不可抗力情况,必须接受,不限制次数和时间。
同时需明确规定退款期限,方向是最长7个工作日,自收到合理请求起算。若延误,航空公司可能面临制裁或相应赔偿。而目前,乘客虽获退款但通常很久才收到钱。
此外,需关注乘客服务流程的透明度。当没有流程、标准时,乘客不知自己有何权利,服务人员也没有一致依据处理情况发生。
她建议越南民航局定期公布各航空公司的运营指标,如按时退款率、投诉解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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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航空公司责任以保障客户权益
随后解释时,建设部部长陈红明表示,2025年前9个月,航班准时起降率仅达65%。
原因是天气、飞机短缺、供应链中断、航空基础设施条件有限、运营密度高...
举例飞往新山一机场的航班没有降落跑道,需等待15分钟,甚至在空中飞行数小时..., 部长表示这造成环境污染、燃油费用浪费... 航空公司也“非常着急”。
部长还明确草案已补充了相关航空公司延误、取消航班责任的规定,方向更严格以保障乘客权益。
他补充说,航空业领导和各航空公司都不希望发生航班延误、取消。但法律需具体化,以便将来各机场条件充足时,不再发生此情况。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