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卫生局检查整顿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及知识更新工作

胡志明市卫生局检查整顿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及知识更新工作

胡志明市卫生局刚下发文件,要求各医院、各诊疗机构、各卫生健康类大专院校、各行业协会及各持续医学知识更新机构,整顿本地范围内继续教育培训和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的组织工作。

该局表示,目前为医务人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持续医学知识更新,是依据卫生部的规定实施的。

具体按照卫生部第32/2023/TT-BYT号通知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组织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的机构,是指诊疗机构、参与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培训的教育机构、以及从事诊疗活动的社会-职业组织,满足组织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的要求。

然而,近期胡志明市卫生局注意到,一些以科学技术组织身份成立和运作的机构(由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科学技术组织注册证书)不属于第32/2023/TT-BYT号通知的适用范围。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持续医学知识更新课程的实施,尚未确保完全遵守法律规定。

此外,在名称使用、宣传形式、参加培训课程证书的颁发、单位法律地位的公报等方面尚未统一,影响了培训质量、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及国家管理的效力。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本地继续教育培训和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符合规定,市卫生局要求各继续教育培训和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组织单位必须完全遵守2023年《诊疗法》以及卫生部第22/2013/TT-BYT、第26/2020/TT-BYT、第32/2023/TT-BYT号通知的各项规定。

不属于第32/2023/TT-BYT号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不得自行公布为诊疗活动中持续医学知识更新机构,或自行颁发持续医学知识更新证书。

如果单位需要配合组织持续医学知识更新课程,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进行。参加课程的证书必须由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合格机构颁发。

已被市卫生局公布为具备参与持续医学知识更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继续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培训,并向国家管理机关承担解释责任。

注意不得使用持续医学知识更新证书替代诊疗中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医疗机构和培训单位的负责人应对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越权组织培训、违反规定颁发证书、虚假宣传单位法律地位、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联合开展培训。

市卫生局表示将检查、监督市内持续医学知识更新的组织工作。对于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迹象的,该局将按权限处理,或建议有权机关按现行规定处理。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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