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国会代表阮玉山——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接受《年轻人报》采访时表示,修改《海关法》以大力推动数字化、人工智能和数据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将管理重心从逐批查验转向按主体和数据管理,以及有关分流的条款,都有利于企业。
然而,阮玉山认为,对货物质量进行管控是必要的,但法案需要保留政府第08/2015号议定第29条第5款的精神,该条款详细规定了《海关法》若干条款的执行措施,并将相关规定法律化。
风险与手续可能增加
* 不少意见担忧,海关检验的规定是否会增加海关管理和管控措施?您对此有何看法?
——从本质上讲,这一活动并不新鲜,但按照草案目前的写法,有可能演变成一种新的管理措施。
目前,海关部门正运营5个符合ISO 17025标准的实验室,根据政府第08号议定开展工作,检验是在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采取的辅助措施。

但草案规定‘确定需要海关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则将检验从最后手段扩大为一项独立、无条件、不受限制的权力。
这令我担忧,因为除了海关文件审查、实际查验和专门检查之外,可能还会增加一层检查。
这一问题已被国会代表提出,财政部也已接受并研究建议删除相关第4条第27款和第16b条。我赞同这一处理方向,但需要立刻在法律草案中将其法律化。
* 那么,适用上述规定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正在设计的规定没有任何时间节点,而现行《海关法》规定,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30天内确定正式税额。
草案提出‘海关检验结果通知’,而不是‘鉴定结果’,但没有修改海关办理手续的期限规定。
草案还规定检验服务于‘执行货物管理政策’。或者,第16b条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词与《产品、货物质量法》和《计量法》规定的质量检验存在重叠。
这样,同一批货物可能会被两个机构抽取两次样本,违背第68号决议关于终止重复检查的要求。
草案未规定由谁承担重新评估和补充评估的费用。而对企业来说,最大的成本不是检验费用,而是仓储费、堆存费、交货延误,尤其是对农产品、水产品、化学品和易过期商品。
我要强调,事后查验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口岸检查。对于有明显违规迹象的货物,仍必须拦截。问题在于触发条件必须严格,一旦触发,必须有时间约束和放行货物的机制。
如何避免滥用、减轻手续负担和风险
* 您有何建议,使进出口货物在进行检验时不给企业造成手续负担和风险?
——我认为应着力于三项改进。
‘草案为企业设定新义务,就应为管理机构设定相应的限制。有标准、有时限、有独立质疑机制,检验才能成为服务于通关的技术工具,而不是成为新的壁垒。’
(越南国会代表阮玉山)
即海关在最后一步选定的鉴定机构必须独立。通知必须明确依据和理由。海关承担鉴定费用,并在最终结果相符时支付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需要修改规定,以便在等待结果期间也能放行货物,并审查时限规定,避免出现空白。应将结果通知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价值法律化。
补充不重复检验的原则,即已有检测结果、符合性认证的货物不再进行检验。需要制定过渡条款,因为目前规定了6种情形,但不包括这种情况;如果遗漏,使用旧结果的企业将不得不从头再来。
在8月5日的讨论会上,越南财政部部长吴文俊表示将最大限度吸收各方意见。
其中,决心‘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强力转变’,最大程度降低合规成本,加快推进行政手续改革,特别是应用信息技术建设数字海关、智慧海关。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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