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副部长谈贪腐经济案件追回逾60%资金资产的指标

越南公安部副部长谈贪腐经济案件追回逾60%资金资产的指标

8月6日下午,国会代表在分组会议上就取代国会第96/2019/QH14号决议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该决议涉及预防和打击犯罪及违法行为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判决执行工作。

许多国会代表建议审查定量指标以确保贴近实际,其中国会代表、公安部副部长、上将黎国雄认为需要明确区分贪污、经济案件中资产“追回”和“确保追回”的标准,避免给诉讼机关造成不适当的压力。

需要区分“追回”和“确保追回”资产

上将黎国雄表示,他同意有必要颁布新决议取代第96号决议,以建立监督诉讼机关的法律框架和全国统一的法令指标体系。

黎国雄先生关注决议草案中的规定,即调查、监察、审计、检察、法院和判决执行机关协调追回贪污、经济案件中的资金和资产达到60%以上,其中调查阶段达到65%(占案件指标60%)以上。

他认为,现行规定并未正确反映每个诉讼阶段的本质。因为在调查阶段,结果应基于已发现、核实、追查、暂时拘留、没收、冻结、查封的资金和资产数量来评估。

与此同时,没收、处理、返还资产和判决执行还取决于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的结果,因此不能与实际追回率混为一谈。

因此,公安部副部长建议修改规定,要求各机关“确保贪污、经济刑事案件中的资金和资产追回率达到60%以上。其中,在调查阶段,保证追回资金和资产的比例在上述60%的基础上达到65%以上。”

他认为,这种表述更清晰,避免将确保追回的结果与最终追回结果混淆。

越南公安部副部长谈贪腐经济案件追回逾60%资金资产的指标

同样观点,代表阮青山(胡志明市市委内政部副主任)认为,实际上资产追回主要通过查封、冻结、核实资产等措施在调查阶段立即进行。

到了审判阶段,被告或其家属退还资产主要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的考虑,而检察院和法院在追回资产方面的直接作用不大。

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院长黎文东代表也认为,如果硬性规定资产追回率将造成很大压力,因为结果还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如资产被转移、资产价值波动,或者调查阶段仅适用查封、冻结、暂时拘留等措施。

他建议将追回率改为努力目标,而不是强制指标;同时明确统计方法、按案件和地区的评估机制,并补充要求尽早采取冻结、查封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追回海外资产。

担心犯罪下降指标造成压力,产生“隐藏案件”心理

越南公安部副部长谈贪腐经济案件追回逾60%资金资产的指标

除了资产追回问题,许多代表集中就降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指标提出意见。

上将黎国雄认为,“力争减少至少10%社会治安犯罪案件”的指标需要修改,以与党中央委员会第18号决议保持一致。

他认为,中央决议规定“力争每年减少10%”,因此无需添加“至少”一词。

黎文东代表对暂停处理案件数量至少减少5%的指标表示担忧。他认为,许多暂停处理的情况源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原因,因此不能作为评估诉讼机关活动效率的标准。

他建议改为要求不发生违反规定的暂停处理、终止处理;当暂停处理的理由不再存在时,定期审查、恢复处理,确保不遗漏罪犯,也不冤枉无辜者。

越南公安部副部长谈贪腐经济案件追回逾60%资金资产的指标

从地方角度看,代表赵丽琼(胡志明市)认为,硬性规定减少至少10%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和至少5%新增吸毒者的指标,可能对基层领导、指导工作造成压力。

她表示,如果不仔细研究,就会导致顾虑或“隐藏案件”以完成指标的心理。她建议转向要求加强预防措施,不产生由上级机关直接发现的案件,同时发挥全民保卫祖国安全运动,让人民大胆举报犯罪,并确保100%的报案得到处理。

(编译:张悦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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