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阮功龙认为,已超过征兵年龄但未被选中入伍的人应被允许捐款建设国家,并将此视为公民的荣誉和责任。
8月4日上午,在国会就修改补充九部军事国防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进行小组讨论时,国会代表、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阮功龙建议建立机制,让未入伍的公民通过其他形式为国家做贡献。
阮功龙在接受《越南快讯》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可以激发奉献愿望,同时为建设和保卫祖国筹集更多资源。然而,捐款仅适用于超过征兵年龄之后,而不是替代或逃避兵役的方式。
- 关于替代兵役的提议曾在制定2014年《兵役法》时提出,但因担心有条件的人可以用钱代替入伍而未获共识。您为何认为现在需要重新提出这一问题?
- 我认为当时未能达成共识,是因为捐款与服兵役之间的界限未得到明确,导致人们担心经济条件好的人可以交钱了事。
每年,全国有数百万公民处于征兵年龄,但只有一部分人被选中服兵役或参加人民公安。因此,直接在军队和公安中服役的人数仅占同龄青年的一小部分。
在多次接触选民时,尤其是参加入伍节时,我多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没有被选中入伍但仍想为建设和保卫国家出力的人可以做什么?
这个问题让我深思,因为背后不仅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许多人的爱国之心和奉献愿望。作为国会代表,我想把这一愿望转达给有关部门研究。
本次提议的关键在于,捐款仅在公民超过征兵年龄后才可以进行。这不是替代兵役的方式,而是为那些尚未在军队或公安中直接服役的人提供更多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

- 未被选中入伍的人仍在劳动、纳税并为社会做贡献。为什么他们还需要以物质形式承担另一项责任?
- 劳动和纳税是所有公民的共同责任。我的提议考虑的是另一个层面,即当民众没有机会入伍时,为他们创造直接为建设和保卫祖国做贡献的更多形式。
目前,未服兵役的人可以参加常备民兵或在国防经济团工作,尤其是在偏远、边境和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我曾遇到许多热心在国防经济团工作的年轻人。有人刚大学毕业就愿意去艰苦的地方。他们把这视为荣誉、责任以及直接为建设和保卫国家出力的机会。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有条件参加这些力量。许多人在机关、工厂、企业工作,有知识、收入,也有奉献意愿,但目前没有合适的形式。
因此,除了劳动力贡献之外,还可以研究增加物质贡献形式,其中包括金钱。目标不仅仅是筹集资源,还要创造机会让每位公民以适合自身条件的方式表达对国家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最重要的原则仍然是不能让捐款变成替代兵役或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方式。
- 您提议只在超过征兵年龄后捐款,但有什么机制可以区分没有机会入伍的人和试图拖延、逃避以等到可以捐款年龄的人呢?
- 首先,处于征兵年龄的公民仍须完成登记、体检和应召。任何逃避行为都必须依法查处,不能等到超龄后再用钱来替代未履行的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征兵年龄为年满18岁至25岁。因就读大专、大学而获缓征的人,可征召至27岁。因此,我建议捐款应在27岁之后才开始。
适用范围必须严格界定。即已超过征兵年龄、从未服过兵役或参加人民公安、未参加常备民兵或未在国防经济团直接任职的人。
管理机构还必须依据每个人的登记、体检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曾不服从征召令或有逃避行为的人,不能被视为愿意但未被选中的人。
政策界限必须明确:27岁之前,公民必须准备服兵役;之后,如未被选中且未以其他形式做贡献,才可以捐款建设和保卫国家。
规定越明确,越能限制处于征兵年龄的人利用政策交钱代替入伍或逃避义务的风险。

- 如果立法,您认为捐款是自愿权利还是强制义务;缴费标准和持续到40岁的期限应如何设计,才不会增加负担,尤其是对低收入者?
- 我的提议只是提出了为没有机会入伍的人建立一种贡献形式的原则。在考虑立法时,主管部门必须研究并明确捐款按何种机制进行,同时具体规定对象、期限和标准。
我认为,贡献期限可以是从27岁到40岁,与预备役动员年龄挂钩。这也是大多数公民已就业、收入相对稳定并且可以用自己创造财富做贡献的阶段。
具体缴费标准必须仔细计算,可依据基础工资、生活水平和民众实际能力。不能定得太高或过于僵化,因为每个人和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差异很大。
政策还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优抚家庭、困难人群或居住在偏远山区、海岛的人。目标不是增加财务负担,而是帮助每个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贡献。
由于27至40岁从未入伍的男性公民人数众多,这一机制可以为建设和保卫祖国带来可观的额外资源。但更大的价值在于唤起这样的意识:保卫国家不仅是直接身穿军装者的责任。
从与选民接触的实际情况看,我深切感受到越南青年的自豪感、责任感和奉献渴望。如果设计严密、透明,并且绝不取代入伍义务,我相信这项政策可以得到社会共识。
武俊
(编译:张悦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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