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时8年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事件曾被《年轻人报》在《档案蒸发,企业受损》一文中报道。
根据案情,东南水产养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底成立,注册经营14个行业,其中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兽药买卖等……
成立后,公司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水产总局提交档案,注册流通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与改良产品。2013年初,该公司收到第329号公函,确认其产品符合补充列入水产总局允许在越南流通目录的要求。
随函附有17页附件,每页页眉均加盖水产总局印章,页末有签名,列明每种产品的名称、成分、含量、功效,并具体说明19家列入流通名单的公司各自获准流通哪些产品。
其中东南公司获准流通7种产品,包括Bronota和Bio Carbon。在此基础上,东南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这些产品。
然而,2018年1月11日,前江省公安厅经济警察处检查后认为,东南公司生产的Bio Carbon产品和Bronota兽药不在允许流通目录中,因此制作了行政违规记录。
2018年3月9日,前江省公安厅厅长签发第27号决定,对东南公司罚款5700万越南盾,并没收、销毁20包Bio Carbon和20包Bronota。
东南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前江省公安厅厅长和经济警察处。
值得注意的是,职能部门的鉴定结论认定,第329号公函及附件上带有“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水产总局”字样的圆形印章是水产总局的印章,与样本文件出自同一枚印章。
但水产总局却称该局并未存档、签发这份文件。
水产总局在给法院的复函中还提到,2013年至2015年期间,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曾暂停审批农业物资认定档案以审查规定,导致流通登记档案积压。
3A中心的一些干部曾收取每件产品500万至2500万越南盾,以缩短评审时间,同时指导企业修改档案、倒签日期并将附件拼接到旧公函上。然而,判决仅认定6份伪造文件,不包括第329号公函。
检察院建议撤销罚款,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院代表在阐述案件处理意见时表示,从前江省公安厅经济警察处检查、处罚东南公司之时至今,水产总局方面没有任何文件收回第329号公函,也未通知上述目录中的相关公司该公函系违法签发。
因此,相关公司不知情且仍生产、流通上述产品,并非公司过错。
水产总局下属3A中心干部将产品拼接到此前生产流通的产品附件中的行为,是企业无法预见的事件,应视为不可抗力。
对于东南公司生产Bio Carbon和Bronota两种产品尚未获得主管机关允许流通的情况,应予没收销毁,符合规定。
据此,检察院建议审判庭部分撤销第27号决定中关于罚款的部分,并驳回东南公司要求返还Bio Carbon、Bronota产品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第329号公函不属于3A中心发生的伪造公文案中被伪造的文件。
第329号公函加盖了水产总局印章,但东南公司无法证明其向3A中心提交了产品流通登记档案。
同时,水产总局也确认该局没有第329号文件,因此没有依据认定第329号公函合法。
法院认为,有充分依据认定东南公司违反了生产不在越南允许流通的饲料产品目录中的饲料产品的行为。
由此表明,前江省公安厅厅长对东南公司作出的第27号处罚决定符合程序、权限及违规行为的规定。审判庭已驳回东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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