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伟那(35岁,居住在芹苴市富利坊)因“故意杀人罪”12年有期徒刑,因“非法使用军用武器罪”1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刑期13年。
根据起诉书,那(Na)与阮氏T女士(38岁,居住在同塔省美丰坊)自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发生矛盾而不再同居。
2025年6月24日约21时10分,那骑着摩托车,携带一把泰式刀,前往同塔省周城县由T女士经营的小吃摊位,意图“谈话”并解决感情矛盾。
交谈过程中,那与T女士发生争吵。突然,那用刀攻击T女士,致刀折断。尽管T女士逃向外面,那仍拿起另一把刀继续追赶,并多次刺伤T女士。T女士大声呼救。此时,那将刀丢弃在现场,骑摩托车离开。
T女士被送往急救,伤情达28%。
2025年6月25日,那前往同塔省周城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审判委员会认为,被告那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连续使用两把刀刺、砍T女士的手臂、背部等重要部位,危及生命。
T女士未死亡出乎那的意料。因此,被告那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特别危险性,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关于军用武器使用的规定,对当地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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