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手写纸买地,越南法院为何仍予认可?

仅凭手写纸买地,越南法院为何仍予认可?

他们手写了一份“住宅用地转让书”,约定卖方将交付一块安置地,尽管当时国家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红簿),价格为9000万越南盾。买方当天即付清全款。

事情看似简单。但花了近十年、历经四次审理,案件才最终了结,并成为一项判例,至今全国法院遇到类似情形仍会援引适用。

手写协议,款项几乎付清,土地仍未过户

2011年,国家确定了分配给卖方家庭的三块安置地的位置,其中有些地块位于临街位置,价值高于最初的约定。双方口头商定改为一宗临街地块,价格为1.2亿越南盾。

买方又支付了2000万越南盾,使已交付总额增至1.1亿越南盾,尚欠1000万越南盾,约定在完成过户手续后付清。卖方也已向买方指明地块的位置和界标。

到2014年,在等待办理手续期间,买方将该地块出租给他人搭建商铺经营。租赁、搭建商铺持续多年且公开进行,卖方家中无人提出异议。

2016年,国家颁发了红簿,登记在卖方名下。卖方将红簿交给买方,却不肯签署过户手续。当时买方已在该地块上打好了房屋地基。

多年后,当地块价值已今非昔比,卖方转而主张2009年的“住宅用地转让书”未经公证、认证因而无效,要求收回土地并退款给买方。

卖方的子女也发声反对,认为土地是全家共同财产,父母擅自出售未征求子女意见,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四次审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买方请求,承认转让合同并判令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上诉。省法院第一次二审改弦易辙,修改一审判决,不承认买方请求,支持卖方的反诉,宣判合同无效。

高等人民法院院长不认同这一处理方向,作出再审抗诉决定。高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接受抗诉,撤销第一次二审全部判决,移交案卷重新二审。

在第二次二审中,省法院作出关键认定:这是一项各方持续履行的交易,从手写文书订立之日起至发生争议,从未中断。

尽管合同未遵守必须公证、认证的形式规定,但买方已交付1.2亿越南盾中的1.1亿,即已履行超过三分之二的付款义务,卖方实际上也已交付土地并交出红簿。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9条第2款,在此情形下,即使缺少公证手续,合同仍被承认有效。

这份第二次二审判决随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选定,公布为关于承认违反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第55/2022/AL号判例,自2022年11月15日起在全国各级法院统一适用。

为什么一宗普通纠纷会成为判例?

一份判决被选为判例,不是因为情节特殊,而是因为其中法院的论证方式具有统一适用法律的指导价值,解决了其他许多法院也正面临的难题。

本案历经四级审理,两份二审判决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恰恰表明这是实践中一个普遍问题:手写、未公证的土地转让合同,何时获认可,何时被视为无效?

这并非越南法律首次提出这一问题。在2015年《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第02号决议曾指导法院按不同历史阶段、视交易订立时点处理手写土地转让合同。

对于1993年10月15日(1993年《土地法》生效之日)之后订立的交易,该决议指引:若受让方确已将土地稳定投入使用,例如建房、种植多年生作物,而卖方知情且未反对,则即使缺少公证,合同仍获认可。反之,若土地仍然闲置、无任何使用迹象,合同则难以获得认可。

由此可见一项一贯原则:法律不仅看那一纸文书,更看该交易是否真正进入现实生活。

付款到何种程度、交地到何种程度、土地使用是否公开,才是争议发生时最有分量的证据,而非合同上是否有公证印章。

曾用手写纸买卖土地的人应注意

从上述故事中,有三点值得民众、尤其是曾用手写纸买卖土地的人留意。

第一,土地买卖过程中的所有款项收付都应留有记录、收据或见证人,即使双方是熟人亲戚也不例外。

在上述案件中,正是承租人和曾为卖方做工者的证词,才使法院有足够依据确定实际交付的款项,以及土地确已在实地交付。

第二,若已受让土地,应尽早将土地公开、稳定地投入使用,如建房、打地基、有明确书面凭证的出租。这正是2004年审判委员会第02号决议和现行第55/2022/AL号判例在审查承认缺少公证的合同时最为看重的证据类型。

第三,当土地交易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时,各方应主动立即完成,避免像上述案件那样拖延多年。拖得越久,越容易发生意思变更、家庭内部纠纷,或地价波动导致一方想要推翻交易。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7860/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