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岘港一栋房屋以100万越盾售出、估值超100万美元:最终买家是谁?

越南岘港一栋房屋以100万越盾售出、估值超100万美元:最终买家是谁?

从100万越盾的合同到逾280亿越盾的赔偿

根据案卷,位于岘港市梁有庆街的这栋房屋,最初由H.A.Tr.先生(原为旅美越侨)汇款回国,委托亲属N.V.M.先生购买、建房并代为持有。

2009年,Tr.先生回到此处居住,之后与N.T.B.T.女士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Tr.先生与T.女士立下承诺书,同意M.先生以100万越盾的价格将房屋土地转让给T.女士,以便完善手续。Tr.先生承诺若发生纠纷将承担责任。

该房屋以100万越盾的价格转让给了T.女士。

T.女士称,Tr.先生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她,是为了抵扣Tr.先生已收取的款项。但没有证据证明,且Tr.先生不予承认。

在近期的初审庭审中,岘港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只是为了让T.女士在红本上登记户名而走的形式,因虚假而无效。

此后,T.女士将房屋土地转让给V.T.H.女士,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

法院认为,在转让时,T.女士明知该房屋土地存在纠纷、正由法院审理,仍擅自转让。因此,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合同被宣告无效。T.女士须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2016年的转让合同经过公证,载明价格为9亿越盾,而定金合同显示双方实际约定的价格为48亿越盾,且H.女士已支付足额。

关于损失:根据2026年7月14日的估价鉴定书,上述房屋土地价值超过295亿越盾。审理时资产价值与双方约定价值之间的差额超过247亿越盾。

法院认定H.女士没有过错,因为她不知道房屋存在纠纷,依据登记在T.女士名下的红本、经公证的合同,并已付清款项。

而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纠纷仍予转让,应承担主要过错。

Tr.先生委托T.女士代为持有资产却未采取保护措施,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T.女士承担75%的过错,Tr.先生承担20%,公证员须承担5%。但H.女士已提交申请,不要求公证员和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宣告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Tr.先生和T.女士须连带赔偿、返还H.女士超过283亿越盾(其中T.女士须赔偿超过233亿越盾,Tr.先生49亿越盾以上)。

2023年判决之后,该房屋又两次易手

该案历经多次庭审,情节引人关注。

2018年,岘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未支持Tr.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土地归其所有、使用的请求。

2019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Tr.先生的上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再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2年,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全部支持Tr.先生的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T.女士和H.女士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3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Tr.先生),2023年底Tr.先生将房屋转让给T.T.O.女士。2025年,T.T.O.女士又将其转让给N.P.T.先生。

与此同时,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撤销二审、一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最终买家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在近期的初审庭审中,V.T.H.女士请求宣告N.T.B.T.女士与其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处理交易后果。

法院认定,N.P.T.先生与根据国家机关生效判决、决定为资产所有权人的人进行交易,属于善意第三人。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没有争议,也未提出要求,故法院不予审理处理。

此外,登记在V.T.H.女士名下的红本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在处理无效交易后果时不予考虑。

N.T.B.T.女士刚刚对一审判决提出全部上诉。

(编译:Eric;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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