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岘港一房屋以100万越南盾售出、估值超100万美元:卖方上诉了什么?

越南岘港一房屋以100万越南盾售出、估值超100万美元:卖方上诉了什么?

法院宣判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记载的转让价格与各方实际约定的金额存在巨大差异。

根据案卷,位于岘港市梁友庆街的该房屋,其资金来源是H.A.Tr.先生(原为旅美越侨)寄钱回来,委托N.V.M.先生购买、建房并登记在其名下。

2009年,Tr.先生回到这所房子居住,并与N.T.B.T.女士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Tr.先生和T.女士随后商定,由M.先生以100万越南盾的价格将房屋土地转让给T.女士,以便完善手续,而该笔款项并不真实存在。Tr.先生还承诺,若发生纠纷将承担责任。

而T.女士则认为,Tr.先生同意转让给她,是为了抵销Tr.先生已收取的款项。然而,没有证据可以证明,Tr.先生也不予承认。

登记到自己名下后,T.女士于2016年将房屋卖给了V.T.H.女士。

公证合同显示转让价格为9亿越南盾。然而,双方之间的定金收据记载的实际约定价格为48亿越南盾,且H.女士已付清全款。

在最近一次一审中,岘港市人民法院认定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T.女士明知该房屋土地存在纠纷且正由法院处理,却仍然进行转让。

而H.女士被认定没有过错,因为她是基于登记在T.女士名下的权属证书受让,合同经过公证,款项已付清,且她并不知晓存在纠纷。

房屋估值结果超过295亿越南盾

同样在庭审中,解决交易后果的一项重要依据是审判时点的财产价值。

根据2026年7月14日的估价证书,上述房屋土地价值超过295亿越南盾。审判时点的财产价值与各方约定价值之间的差额超过247亿越南盾。

法院确定了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T.女士承担75%,Tr.先生承担20%,公证员承担5%。

不过,H.女士提交申请,不要求公证员和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宣判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判令Tr.先生和T.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H.女士返还超过283亿越南盾。其中,T.女士须赔偿超过233亿越南盾,Tr.先生赔偿超过49亿越南盾。

卖方上诉,请求承认2016年的交易

在岘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N.T.B.T.女士对全部判决提出上诉。

在上诉内容中,T.女士请求二审法院审议承认她与H.女士2016年的转让合同,同时承认H.女士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T.女士还请求宣判H.A.Tr.先生与T.T.O.女士之间,以及T.T.O.女士与N.P.T.先生(最终买家——记者注)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此案已多次审理

与此案相关,2018年,岘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未接受Tr.先生关于确认该房屋土地归其所有、使用的请求。

2019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Tr.先生的上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2022年,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接受Tr.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T.女士和H.女士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3年,岘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Tr.先生),2023年底,Tr.先生将房屋转让给T.T.O.女士。2025年,T.T.O.女士又转让给N.P.T.先生。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撤销二审、一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最近的一审庭审中,V.T.H.女士请求宣判她与N.T.B.T.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处理交易后果。

法院认定N.P.T.先生为善意第三人,因为他是与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判决、决定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的人进行交易。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公证转让合同没有争议或请求,故法院不予审理。

此外,登记在V.T.H.女士名下的权属证书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在处理无效交易后果时不予考虑。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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