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刚刚公布了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歌使用规定的法令草案文件。
据此,现行法律已对国歌、国歌乐曲的使用和保护作出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形成于不同时期,分散在调整各领域或各类礼仪的文书中。
因此,需要一份全面、统一规定国歌使用原则的文件;规范国歌演唱组织、国歌乐曲奏响,以及与数字平台发展相适应的规定。
根据草案,国歌是公共财产、神圣的国家象征,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
因此,国歌的使用必须确保完整、配乐正确、歌词正确、庄严肃穆;不得以任何形式商业化。
国歌乐曲是国歌的器乐部分。国歌乐曲通过录音,或由军乐队、管弦乐队、乐队按照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公布的配器、编曲演奏。
由此,草案规定了与国歌使用有关的7类禁止行为。
第一,严禁利用国歌从事反对越南共产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活动;侵犯国家、民族利益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严禁唱错歌词、歪曲旋律、修改国歌歌词与曲谱。
第三,不得对国歌进行剪辑拼接,将国歌与音频、图像、言语或其他内容结合,从而造成对国歌的错误、歪曲、侮辱或影响。
第四,严禁使用、提供未经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公布的国歌、国歌乐曲的配器、编曲、录音版本。
第五,不得利用国歌管理、使用之机谋取私利;不得对获取、使用国歌收取版权费、服务费。
第六,严禁在网络环境和数字平台上,对国歌及国歌、国歌乐曲的官方录音进行注册、确立知识产权,或采取非法版权控制技术措施。
最后,民众不得在娱乐、消遣服务经营场所将国歌用作背景音乐,也不得在葬礼上使用,除非是在国葬、国家级葬礼上奏响国歌乐曲的情形。
据文化、体育和旅游部(起草主持机关)称,补充上述禁止行为规定的理由是,1956年7月21日第975-TTg号条例尚未规定原则体系和禁止行为。
补充该内容旨在具体化宪法对国歌地位的规定,将保护、弘扬国家象征价值的方针制度化;为预防、发现和处理错误、侮辱或谋取私利的国歌使用行为提供统一依据。
不得利用知识产权限制获取国歌
为了适应当今数字平台和技术的发展,法令草案还补充了在网络环境、数字平台和传播产品中使用国歌的规定。
据此,预计允许按规定上传、存储、分享、开发、传播;不得使用技术、人工智能或技术手段制作歪曲、变形、篡改、侮辱国歌及国歌、国歌乐曲的配器、编曲、录音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了数字平台、电子信息服务提供组织、企业在配合阻止、删除违规内容方面的责任;不得采取技术措施或行使知识产权以阻止、限制对国歌的获取、传播、使用;接收、处理对错误识别版本的请求,阻止或限制获取。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