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世纪70年代初,在北方一个农村,N先生被地方政府分配了一块住宅用地。由于长期在外工作,他没有直接在土地上居住,而是让儿子和儿媳建房并稳定居住。
不久后,他的儿子又允许自己的亲侄子——当时还是一个没有独立住所的年轻人——在这块地的一部分上建一间小房子居住。家里没有人为此立下任何字据。对于当时的乡下人来说,亲人之间一句口头同意就足够了。
侄子留了下来,谋生、生儿育女,并经过多次修缮翻新房屋。在地方各次土地申报中,他都以自己名义申报正在居住的土地,家里没有任何人反对。
就这样,近40年在平静中过去了。
当委托领取补偿款的字据成为意外证据
大约2008年,国家主张扩建一条道路,正好经过侄子一家居住的土地。当时N先生年老体弱,已不再清醒,无法亲自出面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他委托正在该土地上居住的侄子帮忙书写并代签一些文件,以领取国家的补助、补偿款。
不久后,N先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临终前,他嘱咐妻子和子女应回老家,要回当年让侄子借住的那块土地。N先生的妻子和子女提起诉讼,要求侄子一家归还全部房屋、土地,并退还此前侄子代领的补偿、补助款。
原告方认为,土地是政府分配给N先生的,他从未有过任何文件表示赠与侄子,侄子在该土地上居住只是单纯的借住,并非完全给予。N先生委托侄子代签领取补偿款,更表明直到那时他仍是该地块的有权决定人。
被告方,即侄子一家则认为,近40年来他们公开居住、建房、申报土地,家里从未有人发声,甚至N先生本人还信任地委托其出面领取与该地块相关的补偿款,因此不能把这件事单纯视为“借住”关系,从而可随时被要回。
问题由此产生:几十年来仅凭口头允许、没有字据,是否足以让正在使用土地的人产生所有权?
三项法律依据
回答上述问题有三项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因长期占有而确立所有权的原则。
2015年《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对不动产没有法律依据但善意、连续、公开占有满30年的占有人、财产受益人,自开始占有之时起成为所有人。
侄子近40年稳定、公开、无争议地居住,已远远超过这一时间节点。
第二,关于在无字据情况下获发土地使用权证(红簿)的条件。
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在1980年12月18日之前使用土地的家庭、个人,如今经土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的,可获发红簿,且不强制要求符合规划;这与之后的使用土地时间节点不同,后者还要求满足规划条件。
侄子一家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使用土地,正好符合该规定中最有利的情形。
第三,关于长期沉默的证明价值。
N先生明知侄子近40年来公开居住、建房、申报土地,却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甚至信任地委托侄子出面领取与该地块相关的补偿款,这一情节表明,实际上他已不再对该财产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委托代签领取补偿款一事,结合案件全部背景来看,不足以推翻经过30年善意、连续、公开占有后已经形成的法律状态。
经过多级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接受其要回房屋、土地以及侄子此前领取的补偿、补助款。
法院认定,侄子一家已具备条件,可对其几十年来稳定管理、使用的全部面积获得土地使用权承认。
判决还明确指出,N先生此前虽曾委托侄子代签领取补偿款,但这只是发生在某一具体时点的情节,不足以否定侄子一家此前数十年维持的善意、连续、公开且无人反对的全部占有过程。
这份判决随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选中,发展为判例,作为全国法院统一处理类似纠纷的依据(第33号判例)。
民众在让他人居住于自己土地上时需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故事中,有三点值得处于类似情形、把土地借给亲人使用或借住的家庭注意。
第一,无论亲属关系多么亲密,在出借土地或允许借住时,各方仍应立下文件,写明这是借用、借住关系,有无期限,以免日后被误解或被视为已经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土地使用权人即使不直接居住在土地上,也应定期实施表明自己仍是有权人的行为,如申报、登记变更。
第三,当出现与地块相关的事项,如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补助,各方应从一开始就明确由谁出面领取、以何种身份领取,避免委托代领成为日后不利或可作多种理解的情节。
在越南家庭中,土地与深厚的感情关系紧密相连。但正是因为相互信任,许多家庭忽略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等到土地升值或产生利益时,缺少字据便成为长期诉讼的根源,而受损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曾经亲密的情谊。
(编译:Eric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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