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律师“认证”遗嘱引发争议

越南律师“认证”遗嘱引发争议

具体而言,在被分享的遗嘱中,一名律师认证遗嘱内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立遗嘱人神志清醒、明智……并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许多人认为该律师无权认证这份遗嘱。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没有问题,虽然写的是“认证”,但仍可视为见证人,只要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仍然有效。

事实上,这并非个案。例如,在林同省人民法院第01/2025/QĐST-VDS号裁定中,当事人也提交了由律师事务所确认财产所有人自愿性的遗嘱,该遗嘱已由当事人与见证人在律师面前共同签署……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问题应如何正确理解?

律师不得认证,但可以作为见证人

在与《青年报》交流时,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法律大学法学院讲师阮智强博士表示,律师无权认证遗嘱。

《2015年民法典》只承认4种书面遗嘱,包括:无见证人的、有见证人的、经公证的和经认证的。

其中,遗嘱的公证、认证只能在公证执业机构办理、在立遗嘱人的住所办理(由公证员执行),或在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律师法》第30条提到“确认文件、交易”的服务,但“确认”与“认证”并不等同。

“如果律师为自己起草的交易为客户‘认证’,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并使公证、认证制度失去意义。”阮智强博士补充道。

尽管法律不允许律师认证遗嘱,但据阮智强博士称,只要不属于对遗嘱内容享有相关财产权利、义务等特殊群体,律师仍可以以见证人的个人身份参与立遗嘱过程。

发生争议时遗嘱是否有效?

持相同观点的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国际大学法律事务处副处长阮德孝硕士表示,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行标注对遗嘱“认证”,并不反映现行法律规定的认证权限。

不过,孝硕士分析说,如果仍然完全满足规定的遗嘱条件,这一做法并不当然使遗嘱失效。

例如,打印或请他人书写、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名见证人。此外,立遗嘱人必须在见证人面前在遗嘱上签字或按指印;见证人确认立遗嘱人的签字、指印并在遗嘱上签字……

“重要的是立遗嘱人必须正确理解其本质。虽然有效,但这仍属于有见证人的遗嘱,而不是经认证的遗嘱。用错术语容易让立遗嘱人对自己刚签署文件的性质产生误解。”孝硕士强调。

林同省司法厅曾于2023年3月15日颁布第338号公文,就律师事务所确认的遗嘱是否符合规定作出答复。

据该厅称,律师事务所无权公证、认证、确认遗嘱内容。但是,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认内容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他还表示,依法正确公证或认证的遗嘱,通常更便于证明立遗嘱人已按规定形式办理了手续。

然而,当发生争议时,法院仍会依法评估遗嘱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机制可以仅因遗嘱已经公证或认证就绝对免除举证责任。

据阮德孝硕士称,民众需要清楚了解遗嘱的本质以及律师的责任。

“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遗嘱,在适当条件下可以作为立遗嘱的见证人。但这些活动并不意味着律师有权公证或认证遗嘱。”这位专家分享道。

阮智强博士也认为,律师注明“认证”不会使遗嘱成为经认证的遗嘱,但也不会当然使遗嘱无效。

然而,对于身体受限者或不识字者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律师的“认证”部分不能替代这一点。

因此,如果律师在立遗嘱过程中作证,需要注明标题为“见证人”,内容仅确认亲眼见证立遗嘱人于某日、在某具体地点签字、按指印,并以个人身份签名。不要使用“认证”一词,不要模仿公证员的证词,因为这会超出见证人的角色。

去哪里办理遗嘱认证?

博士、公证员宁氏贤(胡志明市七贤公证处)表示,经公证的书面遗嘱属于公证员及2024年《公证法》第73条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的权限。

经认证的书面遗嘱则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受委托、被分工执行认证任务者的权限和责任。

她还表示,如果民众要求按上述经认证的遗嘱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公证员将拒绝公证,因为该遗嘱的认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贤女士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其中包括胡志明市)已将遗嘱认证权限从人民委员会移交给公证执业机构。

(编译:Jon;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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