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芹苴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黎玉才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阮成禄13年有期徒刑,黄晋达12年有期徒刑,陈晋利12年有期徒刑,文康9年有期徒刑,罪名均为诈骗侵占财产(以租用自驾汽车为名实施诈骗)。
同一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周志义、武忠孝各7年有期徒刑;阮成中4年有期徒刑,罪名均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财产。
根据起诉书,才、禄、达、利、康等人共同商议,分头寻找并租用自驾汽车,随后将车辆拿去抵押或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瓜分使用。
各被告人分工明确,每人负责一个环节。才在社交网络Facebook上搜索自驾车出租人的信息,然后联系租车。
其余人员则出面签署租车合同、寻找接受抵押或购买车辆的人,并冒充车主家属签署抵押或变卖车辆的合同。
具体而言,2024年5月30日,才在Facebook上的“芹苴自驾车出租协会”群组中看到L.T.T.N.女士发布的汽车出租信息,于是拨打其电话,商定以每天70万越盾的价格租车,理由是前往胡志明市办事。
当天22时,才骑摩托车载禄来到N女士家。禄与N女士签订租车合同,租期至2024年5月31日,租金每天70万越盾,约定还车后付款。
N女士将汽车连同登记证复印件、民事责任保险和车辆检验簿交给禄。两人把摩托车及车辆证件留在N女士处作为担保。
刚租到车,禄便载才去接利、达,一同前往胡志明市、平阳、西宁寻找可以抵押或购车的人,但未能成功,只好返回芹苴。
禄打电话给N女士,要求延长租期一天,N女士同意延长至2024年6月1日。才联系义,请其帮忙寻找抵押或购车人,义表示同意,并要求支付4000万越盾报酬。
随后,义找到庆和省的一名买家并同意购车。2024年6月1日中午,各被告人驾车前往胡志明市按约定出售,售价5.5亿越盾,先付定金1.3亿越盾,待办完手续、提取档案后再支付余款。
实际上,买家仅转账1.09亿越盾定金,各被告人就已交车。为向车主隐瞒行为并蒙蔽职能部门,禄伪造了一份将上述车辆转租给利的合同。
调查过程中,至2024年6月6日,买家已将车辆交给公安机关,并归还受害者。
以类似手段,各被告人还诈骗了另外两名车主,其中一辆车至今仍未追回。不过,一名相关人员因认为自己介绍买家负有一定责任,自愿赔偿车主5.5亿越盾。
各被告人从受害人处侵占的三辆汽车总价值超过15亿越盾。
(编译:Ivy;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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